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众互动 >> 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21-02-22 15: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本方案已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并于2020年11月20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市县、部门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一、省级部门



省委宣传部

无意见


省发改委

建议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做好衔接,明晰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基本事项按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进行,非基本的按谁主办谁出资原则进行。

采纳,已体现在文中。

省文旅厅

无意见


省广电局

无意见


省文物局

无意见


省体育局

无意见


二、市县政府



杭州市



杭州市本级

1.配套措施第二点“强化投入保障”中,“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加大对公共文化领域的财政投入力度”,建议修改为“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做好对公共文化领域的财政投入”。2.基本原则第一点“坚持政府主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中,“支持建立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文化本系”,修改为“支持建立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文化体系”。

采纳,并已修改在文中。

温州市



鹿城区

建议将市辖区纳入省补助名单。

不采纳。理由:省补助名单中已包含市辖区。

绍兴市



上虞区

1.设区市要统筹考虑下级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及时分配下达省级资金。2.并加大对下级县(市、区)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部分采纳。对第一条意见,拟今后在省下达资金文件中明确按预算法要求下达。第二条不采纳,理由:设区市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宜由市决定。

永康市

我省是人口流入大省,外来人口享受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这给人口流入多的市县带来更大压力。建议在省级转移支付补助中增加考虑外来人口因素。

采纳。共同事权资金分配以主管部门为主,将积极建议主管部门考虑此因素。

磐安县

对于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建议在承担支出责任时,省财政对26个发展县市在承担比例上有所倾斜。

采纳。共同事权资金分配以主管部门为主,将积极建议主管部门考虑此因素。

台州市



台州市本级

建议对市县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理由是:考虑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大,市县财政压力大,省级财政应该给予适当的建设资金补助。

不采纳。理由:本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就是为了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边界,市县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属市县事权,应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黄岩区

建议对属于市县事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不采纳。理由:本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就是为了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边界,市县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属市县事权,应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路桥区

1.对共同事项没有规定相应补助标准,可操作性不强.2.省级承担事项范围过窄且包含已统筹中央资金后安排.3.省级与区级不发生直接体制关系,建议明确市级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区级的补助。

不采纳。理由:一是经请示财政部科教文司,中央目前没有公共文化服务事项补助标准,考虑中央与地方政策和资金稳定性,不建议在省实施方案中明确具体标准;二是共同事权省对市县补助应体现财力统筹原则;三是按照分级管理,设区市对区补助由市决定,且文中“强化财力保障”一段已对市级投入有原则表述。

温岭市

建议对市县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确定为市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不采纳。理由:本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就是为了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边界,市县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属市县事权,应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衢州市



衢州市本级

原文“二、主要内容”中5-9页共八处“.......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建议均改为“......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补助。”理由是加快发展地区经济总量小、历史欠账多,50%左右支出靠省财政转移支付解决,支出责任分担不宜全省一刀切。

不采纳。理由:本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就是为了厘清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边界,市县事权应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省和市县共同事权承担共同支出责任,在文中“强化投入保障”一段已体现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意见。

衢江区

同上

不采纳。理由同上。

开化县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建议修改为:“由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由省级确定支持市县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责任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不采纳。理由: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省级和市县共同实施的项目为共同事权,应共同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