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已以书面形式征求市县(部门)意见,并于2020年11月19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7个工作日。具体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意见处室(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省财政厅总预算局 | “指导思想”中“省以下财政关系”,建议改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更为规范。 | 采纳 | |
2 | “配套措施”第(二)点“落实支出责任”中“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建议修改为“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 采纳 | ||
3 | 省生态环境厅 | 将“省级开展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质量监测”修改为“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 采纳 | |
4 | 将“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修改为“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并增加“监测质量管理”。 | 采纳 | ||
5 | 将“省级环境督察、监管等执法监测”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 | 采纳 | ||
6 | 将“国家和省部署的临时性专项监测确认省级财政事权”修改为“将国家和省部署的例行和临时性专项监测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 | 不采纳 | 例行监测已在上述事权中表述。例行的专项监测任务应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予以区分各级事权。 | |
7 | 建议“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中省级事权删除“省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并将地方承担的生态环境污染源普查、统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采纳 | ||
8 |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修改为“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 采纳 | ||
9 | 将“市县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中增加“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 采纳 | ||
10 | 省自然资源厅 | 建议全文中涉及市、县责任划分修改为市、县(市、区)。 | 不采纳 | 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表述一致。 |
11 | 杭州市政府 | 关于“坚持科学规范,兼顾效率”原则中,建议删除“将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以及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财政事权”的表述。 | 不采纳 | 《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号)是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基本原则第3条有相关表述。 |
12 |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中建议把“将其他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改为“将其他应由市县负责的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 | 不采纳 | 增加“应由市县负责的”,需对哪些属于“应由市县负责的”作进一步解释,除了中央、省级的,其他政府承担的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均属于市县财政事权。 | |
13 | (四)环境污染防治中建议将“由省与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改为“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采纳 | ||
14 | 嘉兴市政府 |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中“将跨设区市流域、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建议确认为省级事权。 | 不采纳 | 跨设区市流域、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各市负责辖区内规划,省级负责统筹协调汇总。 |
15 | 湖州市政府 | 建议在(四)环境污染防治中增加“适当加强省级财政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不采纳 | 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已作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我省在财政体制划分上倾向于财权下放,省本级集中财力较弱。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涉及体制调整,通过转移支付体现引导作用更为合适。 |
16 | 衢州市政府 | 配套措施“(二)落实支出责任”中增加“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 采纳 | |
17 | 台州市政府 | 建议在(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中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增加“全省执法效能评估、预警及执法政策研究” | 不采纳 | 全省执法效能评估、预警已体现在第三点“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中,执法政策研究已体现在第五点“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政策研究中。 |
18 | 建议将(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的最后一句“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改为“将市县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 不采纳 | 与中央表述一致。 | |
19 | 建议将(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最后一句“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改为“将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 不采纳 | 与中央表述一致。 | |
20 | 建议将(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最后一句“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改为“将市县生态环境管理事务和能力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 不采纳 | 与中央表述一致。 | |
21 | 建议增加“本方案中未列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的特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动态调整”。 | 采纳 | ||
22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
23 | 省建设厅 | 无意见。 | ||
24 | 省农业农村厅 | 无意见。 | ||
25 | 绍兴市政府 | 无意见。 | ||
26 | 温州市政府 | 无意见。 | ||
27 | 金华市政府 | 无意见。 | ||
28 | 丽水市政府 | 无意见。 | ||
29 | 舟山市政府 | 无意见。 | ||
30 | 义乌市政府 | 无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