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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3-09 08: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1〕9号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19〕14-2号),省财政厅检查组从2019年6月26日起,采取就地检查的方式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8年会计信息质量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以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销售费用—差旅费。

亚太药业存在以货车过桥过路费发票报销差旅费的情况,如2018年1月报销19510元差旅费,凭证为大货车高速公路收费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二)报销销售费用—推广服务费所附合同不规范。

1.亚太药业与浙江长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典医药)签订市场调查服务、药事管理服务等合同,存在同一合同调研地点前后不一致、工作总结完成日早于合同签订日,不同合同在会议照片等方面高度雷同等情况。

2.亚太药业与长典医药签订销售流向查询合同,但长典医药所提供销售流向查询结果中的医疗机构非合同约定地区的医疗机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附有关复印件)以书面形式报送浙江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万里综合楼8楼)。

你公司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