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1-0353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1-08-31 |
文号: | 浙财综〔2011〕1号 |
浙财综〔201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质量技监局: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就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同意收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执收单位为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考试机构。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各考试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各考试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考试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