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1-0354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1-09-01 |
文号: | 浙财执法〔2021〕23号 |
浙财执法〔2021〕23号
投诉人: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被投诉人一: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翠苑街道华星路99号6-8楼
投诉人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编号:ZJ-214122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投标过程中现场演示流程未按规定进行。事由1:现场评标方法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某公司不满足和不响应采购文件中“现场演示相关的非实质性响应条款”的情况下继续现场演示得分有异议。事实依据: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1答复“在302开标室按照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先后顺序依次确认各投标单位的现场演示情况”。投诉人疑问:既然是按先后顺序依次确认各投标单位的现场演示情况,应该是在对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明确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下一个投标单位的确认,那么当时对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演示情况确认结果是什么?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1答复“因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现场无人应答,且电话未接通,故先由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演示,同时向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发询标函确认演示事宜。正在起草询标函时,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主动给我司回电,说明其提供现场演示。我司工作人员查阅了当天的监控录像,现场情况不能认定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存在故意或有意调整演示顺序的情形”。投诉人疑问:开标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一直在开标现场有2人,而且就是参加演示的2人,却在“现场无人应答,且电话未接通”后又“主动给我司回电”,被投诉人还得出“不能认定存在故意或有意调整演示顺序的情形”的理由是什么?“不能认定存在故意或有意调整演示顺序的情形”也就是并不能排除存在故意或有意调整演示顺序的可能!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1答复“采购文件中对于现场演示顺序的说明并未标注‘▲’,即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也未规定错过演示顺序即视为放弃演示”。投诉人疑问:招标文件也没有规定错过演示顺序可以继续演示!同时被投诉人也认定“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错过演示顺序”,无论故意或有意,既定事实是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经对采购文件中关于现场演示相关的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做出了不响应,也不满足此响应条款,为何还要对其现场演示环节评分。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1已经承认现场评标方法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的事实,却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作为答复依据。法律依据:1.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书、第七条现场演示(2)顺序安排:按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先后顺序依次进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事由 2:对违规行为没有进行纠正。事实依据:在质疑答复中,被投诉人1答复“我司认为,演示顺序非实质性条款,仅仅是对评标秩序的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有规定”为由,对违规行为没有进行纠正。投诉人对“演示顺序属非实质性条款”无异议,但认为演示顺序既然是非实质性条款,也就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之一,违反演示顺序在性质上就是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发现违规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就应该予以纠正;同时,既然被投诉人认定“演示顺序是对评标秩序的约定”,违反演示顺序也就是扰乱了评标秩序,也应予以纠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第(七)点“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事由3:评标程序不公正。事实依据:被投诉人1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演示情况分别打分,先后顺序并不会对评分造成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权益。”投诉人认为,虽然先后顺序不会对评分造成影响,但决定是否演示会对评分造成重大影响;投诉人作为演示顺序的最后一个单位,在开始演示时已知晓前五家单位不响应演示的情形下,对投诉人演示人员的心理及演示状态有重大影响。因此,演示顺序作为评标程序的组成部分,违反演示顺序就是打乱了评标程序,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程序不公正事实上造成了对其他正常供应商的不公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第(七)点“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事由 4:被投诉人1和相关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事实依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以下简称采监处)在7月16日上午组织被投诉人1(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和投诉人进行了四方沟通。在沟通会上,招标代理机构表示先和各投标公司都进行了电话确认,然后再到开标室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只有投诉人一家后即带去评标室进行演示,然后再依次打电话和各投标公司联系要求在线确认不演示。投诉人表示没有接到第一轮确认演示电话,招标代理机构解释是有可能开标室屏蔽了电话。而公众公司表示现场没听到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来确认演示,电话至少接到3个但怀疑是诈骗电话不接或接了也不予理睬,打回电话两个,其中第一个回电有显示时间,公众公司解释是未接通,这是响铃时间,最后一个回电表示要参加演示。甚至在接到要求在线确认的电话时表示不接受电话确认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到现场和他们确认,然后却在几分钟后回电要求参加演示。综合以上情况,投诉人认为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处理流程上是否公平公正,招标代理机构在沟通会上明确表示在现场确认前进行了第一轮电话确认,而且两次确认是用不同工作电话打的(分别是办公室电话81061827,评标室电话81061829),公众公司的通话记录也显示如此,因为投诉人没有接到第一轮电话确认,故希望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电话记录,以此确认是否按流程公平公正依次对每家公司都进行了同样的几轮电话确认,还是特别对待公众公司。二是公众公司在接到三个电话再回复一个电话的情况下竟然还不知道要求演示?除第一个电话以为诈骗电话没接外,接通了两个电话,第一个回电既然显示时间应该是接通时间,不接通是不会显示时间的,在这点上公众公司有故意掩盖事实嫌疑,三次通话到底沟通了什么内容,还会没有确认这是要求演示,希望公众公司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三次通话内容做出解释;还有作为一个经常在这家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投标的公司,竟然还会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用办公电话打来的电话是诈骗电话或其他乱七八糟骚扰电话?以上这些完全不是一个参加投标的公司符合常理行为,明显是有故意拖延和调换顺序的行为。我们请求采监处进行深入调查取证,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所有招标过程中和各投标公司的通话记录,以此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在招标过程中做到了公平公正,公众公司也需提供招标过程中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通话记录,以此确定是否故意行为,希望采监处能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第(七)点“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对现场演示顺序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因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响应和不满足采购文件中相关现场演示的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将其现场演示得分判定为0分,在其商务技术得分中予以核减。投诉人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等证据。
被投诉人一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辩称:(一)基本事实经过。在接到质疑事项后,我司积极认真的开展了调查,调取了开标室和评标室的录像,查询了开评标期间的联系电话,同时要求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就质疑的相关事项也做出答复。经汇总,基本事实经过如下:1.进入现场演示环节后,我司工作人员按照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先后顺序,依次打电话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准备,其中部分供应商代表接听了电话,部分供应商代表未接听或拒接,部分供应商代表的手机无法直接联通。由于接听了电话的供应商均表示不做现场演示,而剩余供应商的情况无法得知,我司工作人员进一步到302开标室现场了解供应商情况。在此次现场确认环节,只有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确参加演示,我司未收到其他供应商(包括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人员的现场答复。由于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演示人员已准备完毕,故安排其先行进行演示。为了保障供应商权益、避免遗漏,我司继续通过电话及在线形式询问其他各供应商是否参与演示。在政采云系统起草针对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澄清函,要求该公司就是否进行现场演示事宜做澄清答复时,我司收到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主动回电,说明其参加现场演示。2.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对于多次未接电话,后主动回电这一情况做出了说明,该公司演示人员不认识我司工作人员,在投标现场未听清我司工作人员现场说话内容,手机静音未能及时收到询问电话,故在现场未及时做出是否演示的答复。后由于多次收到我司呼出号码,与招标文件中号码核对后才主动与我司联系。3.为了保障所有供应商的权益,对于供应商是否进行现场演示,我司采用了电话告知、现场告知、政采云系统澄清函告知多种方式。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遗漏,而不是形式。除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外,我司也电话及在线询问了深圳市小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颐瑞科技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参与演示,深圳市小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颐瑞科技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在线做出了答复。4.经电信营业厅查询2021年6月18日0571-81061827、0571-81061829主叫号码语音详单,由于语音详单只显示拨出且接听的电话,故0571-81061827主叫号码显示深圳市小草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号码:138******28)15:18:09的电话接通记录、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号码:186******08)15:20:29电话接通记录;0571-81061829主叫号码显示浙江网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号码:135******23)15:32:12的电话接通记录、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号码:153******03)15:33:41电话接通记录等。(详见附件0571-81061827、0571-81061829主叫号码语音详单)。同时,我司可提供开评标现场监控录像、通话记录、政采云电子澄清函等内容供核实。投诉事项:投标过程中现场演示流程未按规定进行。事由1答复说明: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七节对“现场演示”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并非实质性条款,在具体的评分因素中对演示顺序也无任何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综上,我司认为各投标人的演示顺序非实质性条款,也非评分标准中的评审因素。评委评审的对象是投标内容,而不是评审顺序,应当接受其演示。同时,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五条评标细则及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分,未发现评审过程有违法违规行为,评审结论有效。事由2答复说明:投诉人投诉书中对“演示顺序属非实质性条款”已无异议,但在投诉书中将违反演示顺序的性质认定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而又定性为违规行为属于对概念的混淆。其对招标文件的负偏离认定为“违规行为”,进而需要纠正,显然不合理。招标文件对投标无效、评分因素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负偏离为“违规行为”,需要纠正,不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经查阅评标过程相关资料及监控视频,我司未发现评标过程有违规行为。投诉事项事由3答复说明:同事项事由2,投诉人对评标程序和演示顺序的概念进行了混淆。采购文件中对评标程序有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指的是评标工作应当先评什么,后评什么(如先资格性审查,再符合性审查、接着商务技术评审、报价评审等)。现场演示属于技术评审环节,整个评标程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并未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演示顺序的相关条款不属于强制性条件,在评分因素中也无相应评分项。因此演示顺序乃至投标文件的审查顺序等等,均不属于评分内容。从本项目演示部分打分结果也可以看出,投诉人演示部分得分最高。演示顺序对投诉人获得的评价并无负面影响,投诉人在演示部分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事由4答复说明: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精神,形式性的内容已经减少,例如投标人代表开标不到现场不得认定无效,对投标人各种无效情形认定都需要当事人澄清等等。因此,按投诉人所述,未按顺序演示即演示无效,或不给当事人任何澄清即演示无效等,反而是有损供应商权益的。我司采用现场、电话、在线等多种方式确认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是否有演示。通知的方法、次数、顺序等等,其实都不是强制性内容,各种通知的目的是让投标人有公平参加演示,得到演示评价的机会。详见前述基本事实情况。我司针对各供应商是否参加演示的确认环节,以保护、尊重参加投标响应的各供应商的相关权益为前提,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也无区别对待供应商的行为,相关过程及资料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投诉请求答复说明。对请求的说明:1.演示顺序属于非实质性条款,其负偏离并未导致投标无效,也不属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从评标过程及结果看,演示顺序的约定既未造成采购结果的不公平、不公正,也未损害投诉人的权益。因此,投诉人将演示顺序的调整转化为“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的请求不应支持。2.根据政府采购法规,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故投诉人主张“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现场演示得分判定为0分,在其商务技术得分中予以核减”的请求既不合理也无法可依。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答复、项目评审资料、评审录像、057181061827主叫号码语音详单、057181061829主叫号码语音详单等证据。
被投诉人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辩称:一、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编号:ZJ-2141222)采购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确实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顺序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演示。二、我单位不能判定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或投标单位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此次采购过程中存在故意调整投标单位现场演示顺序的行为。鉴于以上原因,我单位建议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最终结果请贵单位裁决。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事由1答复:首先,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未限制响应方式。本采购项目为电子化招投标项目,现场演示响应有多种方式:现场响应、电话响应、线上询标函演示确认响应等。从代理机构对演示响应采用了现场询问、电话询问、线上询标函确认的方式可以推断,以上响应方式均为有效响应方式。我司通过电话响应方式响应演示,合理合法且有效。其次,招标文件中对现场演示顺序的说明未标注“▲”,即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也未规定错过演示顺序即视为放弃演示。在招标文件没有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投诉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我司在现场演示上存在“故意或有意调整演示顺序的情形”,投诉人仅凭主观臆断我司存在故意,其行为是滥用投诉人权利,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请采监处予以公正处理。投诉事项事由2答复:现场演示顺序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仅仅是对评标秩序的约定。代理机构根据开标现场实际情况,先行安排投诉人演示,同时向我司发线上询标函进行确认,我司在代理机构起草询标函时及时电话响应。以上代理机构安排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对此也无相关规定禁止。既然代理机构没有违规行为,当然无须纠正。投诉事项事由3答复:现场演示时,每家单位均独立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阐述各自单位的演示情况,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演示情况分别打分,先后顺序并不会对评分造成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权益。我司认为:各投标单位均应独立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演示且对自己演示负责,不应掺杂个人主观因素。投诉人作为一家有着丰富投标经验的公司,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反复强调演示顺序先后,对其演示人员的心理及演示状况有重大影响。试问:演示顺序的调整,对其演示人员造成了什么重大影响?况且,2021年7月16日在采监处召集的质询会上,采监处已明确告知,投诉人的现场演示得分比我司高。事实再次证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是公平公正的,演示顺序并未对投诉人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表述的完全不是一个参加投标公司符合常理的行为,明显是颠倒黑白,滥用投诉人权利。投诉事项事由4答复:投诉人所认为的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我司现场演示人员的演示响应过程。我司在质询会上已将整个过程进行了阐述,我司现场演示人员第一次参加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招标活动,对于该招标代理机构的电话号码并不熟悉,以致出现漏接、误解等情况。现将开标当天演示响应过程的全部事实经过说明(详见附件)提交采监处,提请采监处核查。综上,我司认为: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合理的保护了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投诉人在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妄自揣测、捏造我司有故意拖延和调换演示顺序的行为,严重损害我司声誉,是滥用投诉人权利,浪费社会公共资源,恳请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处理。开标当天演示响应过程的事实经过情况说明。我司演示人员于2021年6月18日下午13:00分到达代理机构302开标室,等待现场演示。由于处于投标现场,该演示人员将手机调成静音。15点21分,81061827来电,我司演示人员手机静音没接到。15点23分,该演示人员在翻看手机时发现了该陌生的未接电话,随即回拨过去,对方问:“是不是国信公司?”因对方询问的不是本公司名称,演示人员回答:“不是,打错了。”随即挂断了电话。因6月18日下午有多个标在302开标室进行评审,302室处于人来人往状态。期间,有一人员到302开标室后门口处询问,由于当时我司演示人员坐在前门第一排第一座,距离较远,我司演示人员未能听清该人员说话内容,也未听到叫喊我公司名称,所以当时未响应。15点33分,81061829又有陌生来电询问,我司演示人员反感强烈,对来电人员身份进行强烈质疑,并表示不接受电话问询,到开标室现场确认沟通。电话挂断后,我司演示人员怀疑,同一陌生电话多次来电是否为代理机构来电,于是立即查询招标文件求证。后确认81061827确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登记的号码,当即于15点36分回拨该电话但未接通,又拨打81061829也未接通。15点37分再次拨打81061829接通后,我司演示人员立刻表明身份,并明确表示要进行现场演示。我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响应并完成了现场演示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审。上述开标当天演示响应过程的事实经过,以现场监控录音录像为证,提请采监处核查。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其授权代表6月18日与招标代理机构0571-81061827、0571-81061829的通话记录截图。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141222),2021年5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18日开标,6家供应商参加投标;6月21日,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函,6月22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确认采购结果,同日,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6月30日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书 七、现场演示 本项目设现场演示环节,由各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或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书及评分细则中的相关要求自行准备讲解内容。(1)时间要求:演示不超过15分钟(不含专家提问时间);(2)顺序安排:按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先后顺序依次进行。(3)人员要求:各投标单位限2人进入评标室演示。(4)地点: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5)设备要求:除投影仪外,其它设施、设备(含数据线、转接头、音箱等)由投标人自行准备。项目(或技术)负责人不能到场进行演示的,不作无效标处理但会影响相关评分项的得分。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顺序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第4,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6。现场演示顺序为浙江天正思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1,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第2,其他供应商未参加现场演示。
三、本项目开标过程中,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在302开标室等候。6月18日15:21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座机0571-81061827主叫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153******03,响铃40秒。15:23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153******03主叫代理机构座机0571-81061827,接通9秒。15:25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到302开标室通知供应商现场演示时,投诉人作出有演示的回应,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作出答复。15:26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带领投诉人现场演示人员离开302开标室,15:28进入327评标室开始演示。15:3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座机0571-81061829主叫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153******03,接通57秒。15:36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手机153******03主叫代理机构座机0571-81061827、0571-81061829未接通,15:37分主叫0571-81061829接通1分43秒。15:4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带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现场演示人员离开302开标室,进入327评标室开始演示。
四、招标文件 第五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五、评标细则及标准 (二)技术部分 序号4 评分内容 现场演示情况 评分依据 根据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书“建设内容”所提内容点,进行系统演示,根据每个系统模块功能演示情况进行评分。1.技工教育子系统 4分;2.技能人才评价子系统 4分;3.职业建设子系统 4分;4.公共应用子系统 4分;5.数据可视化展示 4分;分值:0-20分。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5位评审小组成员给投诉人现场演示情况的打分分别为20、15、19、20、15分;5位评审小组成员给中标供应商现场演示情况的打分分别为19、10、18.5、20、15分。
本机关认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按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系统功能模块现场演示,中标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投诉人之前进行。在中标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放弃现场演示的情形下,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安排投诉人进行现场演示,确属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系统功能模块现场演示顺序,不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或投标无效情形,且根据现有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中标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现场演示前已作出放弃现场演示的意思表示,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对现场演示顺序的调整不影响中标供应商投标有效性及现场演示评审得分,也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的有效性。投诉人主张“不能排除存在故意或有意调整演示顺序的可能”,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进行了合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与中标供应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陈述亦能够相互印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投诉人关于“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响应和不满足采购文件中相关现场演示的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将其现场演示得分判定为0分,在其商务技术得分中予以核减”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被投诉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在质疑答复环节确认本项目采购结果,而在投诉答复中“建议该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此做法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升级项目(编号:ZJ-2141222)的投诉内容实质上为“投标过程中现场演示流程未按规定进行”“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不响应和不满足采购文件中相关现场演示的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将其现场演示得分判定为0分,在其商务技术得分中予以核减”。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在质疑答复环节已经确认存在现场演示顺序的调整,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仅该部分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