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国家“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18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等建设项目进行适当奖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地方政府统筹推动本地区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即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地方统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的政策评估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新的管理制度出台前,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仍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开展绩效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渔业发展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含渔业主管部门,下同)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四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有关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海洋牧场(约束性任务)、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约束性任务)、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项目建设。
第六条 地方统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根据我省实际,每年按一定比例分为省统筹与市县统筹两部分。其中:省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减船转产、“海上千万工程”、渔船精密智控、渔政执法船艇更新建造、渔港经济区和远洋渔业提升发展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市县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遵守渔业资源养护规定的近海渔船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以及近海渔民减船转产、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水产品加工流通、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等与渔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渔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任务的渔民、家庭农场、规范化专业合作组织、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其中,指导性任务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测算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等基础性因素,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节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
第十条 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根据中央下达的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更新改造、渔业绿色循环发展、履约国际渔业资源养护、池塘标准化改造等任务数,并结合各地项目建设需求和以前年度项目绩效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同时,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和远洋渔业基地等项目按规定予以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地方统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
省统筹资金根据基础资源和政策任务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实施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减船转产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以及购买省外(境外)带配额渔船船数、开展渔业资源探捕的渔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完成年度下达的“海上千万工程”和渔船精密智控船数,以及执法装备、渔政执法码头数量等。同时,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等项目按规定予以定额补助。
市县统筹资金根据各地捕捞渔船功率数占全省总功率数比重,以及渔船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测算分配。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省里收到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的20日内(中央特殊要求除外),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其中: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拨付文件的30日内,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额度、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应提出下一年度地方统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其中: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建议和分解的绩效目标建议等,审核下达下一年度地方统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完成后,除有特殊规定需由省级部门验收考核外,其他项目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7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若本实施细则涉及资金全部或部分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范围,则在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同时,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