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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0 16: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文〔2022〕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高水平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推进全域文化繁荣全民精神富有,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三年到期,如未修改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继续延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省委宣传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负责采集分配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因素权重,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落实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开展或参与监督检查,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党委宣传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负责资金的分解、使用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支持全面推行“社区有文化家园、村有文化礼堂”,提升场地综合利用水平。提升设施配套建设,加大数字化内容供给力度,推动农村文化礼堂提质增效;加强城市居民文化服务共享,推动社区文化家园建设。

(二)支持打造“15分钟文明实践服务圈”,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阵地资源整合、数字化建设、示范引领,提升全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整体水平。

(三)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春泥计划”、复兴少年宫建设。拓展提升各类阵地的运行管理水平和效能,进一步加强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四)支持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开展;支持文明习惯养成实践、志愿服务、诚信意识培育践行和乡风文明建设、全民阅读活动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支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扫黄打非”基层站点、市县级媒体融合发展等宣传阵地建设。

(五)支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探索,对加快发展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帮扶支持。

(六)其他列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包括:

(一)农村文化礼堂提档升级因素。根据农村文化礼堂升级改造、效能指数运行、数字化改革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色示范成效等进行测算;

(二)社区文化家园建设因素。根据社区文化家园建设情况、示范引领等进行测算;

(三)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因素。根据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体系健全、阵地建设、示范引领、数字化建设情况等进行测算;

(四)乡村学校少年宫、“春泥计划”、复兴少年宫建设因素。根据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活动开展、经费投入、队伍建设、活动效果以及未成年人参与程度等方面内容进行测算;

(五)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因素。根据理论宣传宣讲活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扫黄打非”基层站点、市县级媒体融合发展等宣传阵地建设等进行测算;

(六)财力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七)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年度绩效考核及抽评情况,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

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项计算。计算方法:市县分配资金=市县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市县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资金总额。

第八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全省宣传文化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采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要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区域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  市县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由市县党委宣传部根据省委宣传部下发的区域绩效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下达预算,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内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应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和检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各市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应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成果应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