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22-0391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22-11-11 |
文号: | 浙财文〔2022〕28号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文化)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文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文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高水平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进全域文化繁荣全民精神富有,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钱随人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浙财预〔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等基层宣传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文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会同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总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补助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资金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省委宣传部负责分配因素采集和测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农村电影。主要用于农村电影放映,推进实施电影惠民,缓解广大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提升农村电影放映服务质量和水平,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二)农家书屋。主要用于农家书屋建设,包括出版物补充更新、活动开展、日常运维和管理员补贴等,改善农村文化环境,提升农民整体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和农村文明程度。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常住人口因素、工作因素、财力因素、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一)常住人口因素。根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服务对象常住人数清算机制确定。
(二)工作因素。根据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农家书屋建设情况等方面内容开展测评,按照测评结果计算得分。
(三)财力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四)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年度绩效考核及抽评情况,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
补助资金按因素分项计算。计算方法:市县分配资金=市县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市县因素综合得分总计×补助资金总额。
第八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及农家书屋建设年度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确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文化)工作实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分配因素采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要求,确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率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总体绩效目标随同补助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在收到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补助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应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和检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各市县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应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成果应用,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