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2〕86号
当事人:宁波嘉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504
地 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气象北路289号5-1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11号),检查组于2022年8月中旬起对宁波嘉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所出具的3份审计报告未履行审计程序,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留底审计报告上缺少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慈溪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德会审〔2021〕1004号,收费0.1万元,财务报表数据全部为0),无法表示意见的《宁波**文具礼品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甬嘉德会审〔2021〕1088号, 收费 0.5万元),无法表示意见的《**(宁波)服装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甬嘉德会审〔2021〕1085号, 收费0.6万元),上述3份审计报告,你所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且你所留底审计报告上缺少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你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宁波**智能洁具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甬嘉德会审〔2021〕1048号,审计收费1.6万元),存在质量问题。
(一)存货期末余额6136.16万元,占资产总额33.77%。未实施存货监盘、出入库测试、截止测试等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原值5355.46万元,净值4399.17万元,占资产总额24.21%,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程序,未就固定资产存在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获取的应收账款等往来款函证均为扫描打印件,存在涂改痕迹,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所出具的《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验资项目》(甬嘉德会验〔2021〕125号,审计收费0.28万元),对500万元验资金额未实施函证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慈溪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德会审〔2021〕1004号)、《宁波**文具礼品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甬嘉德会审〔2021〕1088号)、《**(宁波)服装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甬嘉德会审〔2021〕1085号)、《宁波**智能洁具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甬嘉德会审〔2021〕1048号)、《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验资项目》(甬嘉德会验〔2021〕125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相关说明材料;(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送达回执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08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没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5日
抄送:财政部、省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