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2〕77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等有关要求,经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意,结合各地承担的2023年农田建设任务预下达数,现将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53农田建设”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根据省下达的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下达)和对应资金额度,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积极推动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切实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同时,要严格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有关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指标分配表
2.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指标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市、县 | 中央资金 |
全省合计 | 6305 | |
1 | 杭州市萧山区 | 150 |
2 | 杭州市余杭区 | 75 |
3 | 杭州市临平区 | 150 |
4 | 杭州市临安区 | 150 |
5 | 温州市鹿城区 | 135 |
6 | 温州市龙湾区 | 165 |
7 | 温州市瓯海区 | 30 |
8 | 苍南县 | 135 |
9 | 龙港市 | 330 |
10 | 嘉兴市南湖区 | 752 |
11 | 嘉兴市秀洲区 | 677 |
12 | 嘉善县 | 826 |
13 | 平湖市 | 450 |
14 | 海盐县 | 825 |
15 | 衢州市柯城区 | 330 |
16 | 衢州市衢江区 | 450 |
17 | 台州市黄岩区 | 300 |
18 | 临海市 | 375 |
附件2
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转移支付名称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实施期限 | 长期 | |||
省级财政部门 | 浙江省财政厅 | 省级主管部门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
资金情况 (万元) | 年度金额 | |||||
其中:中央补助 | ||||||
地方资金 | ||||||
年度目标 | 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有效改善项目区灌溉排水等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绩效目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新增、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面积(万亩) | 由省农业农村厅 另行下达 | ||
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 ||||||
质量指标 | 项目验收合格率 | ≥95% | ||||
时效指标 | 任务完成及时性 | 1-2年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 明显提升 | |||
田间道路通达度 | 平原区达到100%,丘陵区≥90% | |||||
生态效益指标 | 耕地质量 | 逐步提升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水资源利用率 | 逐步提升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受益群众满意度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