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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9 12: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农〔2022〕77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8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2021〕165号)等有关要求,经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意,结合各地承担的2023年农田建设任务预下达数,现将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53农田建设”支出预算科目。

各市、县(市)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认真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分解下达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根据省下达的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下达)和对应资金额度,及时制定当地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积极推动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切实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同时,要严格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等有关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指标分配表

      2.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提前下达指标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中央资金


全省合计

6305

1

杭州市萧山区

150

2

杭州市余杭区

75

3

杭州市临平区

150

4

杭州市临安区

150

5

温州市鹿城区

135

6

温州市龙湾区

165

7

温州市瓯海区

30

8

苍南县

135

9

龙港市

330

10

嘉兴市南湖区

752

11

嘉兴市秀洲区

677

12

嘉善县

826

13

平湖市

450

14

海盐县

825

15

衢州市柯城区

330

16

衢州市衢江区

450

17

台州市黄岩区

300

18

临海市

375


附件2

 

2023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转移支付名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实施期限

长期

省级财政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省级主管部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资金情况

(万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


年度目标

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有效改善项目区灌溉排水等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绩效目标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新增、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面积(万亩)

由省农业农村厅

另行下达

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质量指标

项目验收合格率

≥95%

时效指标

任务完成及时性

1-2年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明显提升

田间道路通达度

平原区达到100%,丘陵区≥90%

生态效益指标

耕地质量

逐步提升

可持续影响指标

水资源利用率

逐步提升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受益群众满意度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