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2〕89号
当事人:姚宪初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1102084009
地 址: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2402室-04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2〕第12号),检查组于2022年8月30日起对台州市浙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你签字出具的《台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02号)、《台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01号)签名由龚三华代签。
二、你签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浙江**胶带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24号),存在质量问题。
(一)货币资金余额626.63万元,占资产总额3.54%,其中银行存款1.61万元,其他货币资金24万元。你未对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余额1905.14万元,占资产总额10.75%;预付账款余额698.71万元,占资产总额3.94%;其他应收款余额1312.69万元,占资产总额7.41%。你未对上述往来款实施函证或替代测试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存货余额2526.78万元,占资产总额14.26%。其中,原材料31.06万元,生产成本49.99万元,库存商品2445.73万元。你未实施计价测试程序,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期末净值4841.09万元,占资产总额27.32%。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短期借款余额5365万元,占资产总额30.27%。你未获取借款合同,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亦未获取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确认借款、担保等信息,未对银行借款利息进行测算以确认其准确性。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三门县**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1〕第60号)存在质量问题。
(一)货币资金余额38.25万元,均为银行存款,占资产总额1.74%。你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此外,未获取该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进行确认。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短期借款余额500万元,占资产总额22.79%。你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未获取该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未对银行借款、担保信息的完整性进行确认;未对银行借款利息进行测算以确认其准确性。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存货(工程施工)余额0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2507.44万元、营业成本2356.60万元。未获取工程合同台账、工程合同,未获取工程完工进度表,未执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以确认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57号)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计报告出具日期早于银行函证回函日期。审计报告出具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收到回函日期在2020年7月30日-8月13日之间。
应收账款12275.53万元,占资产总额39.17%;预付账款3778.55万元,占资产总额12.05%;其他应收款9845.25万元,占资产总额31.42%;存货609.22万元,占资产总额1.94%;预收账款710.28万元,占资产总额3.75%;长期股权投资61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94%;工程物资301.03万元,占资产总额0.9%。你仅获取上述相关科目明细表,未执行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短期借款余额1980万元,占负债总额10.47%。未对其中的1480万元短期借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应付账款余额2416.99万元,占负债总额12.78%;其他应付款余额12960.78万元,占负债总额68.56%;预收账款余额710.28万元,占负债总额3.75%。你未对上述往来款实施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2019年度营业收入34527.51万元。你未获取并检查重大的建筑合同,未对营业收入进行截止测试,未就营业收入的发生、准确性、截止认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2019年度营业成本32810.26万元。未检查成本结转的准确性,未对营业成本进行测算,未就营业成本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签字出具的《温岭**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台浙会专审〔2020〕第012号),审计内容:“2020年批发零售改造提升-泽国建材装饰城项目”投资额,审定金额508.26万元,报告目的:政府补助,并已获政府补助23.32万元。该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
(一)未将此审计报告上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且你所台账及自查清单也未列该报告,存在向检查组隐瞒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你在审计时,未获取温岭**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立项报告或类似文件,未核实项目建设方是否为被审计单位。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对发票非合同方开具、工程款非支付给合同方,且开票方和收款方为个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取证核实。如停车场改造233万元及消防系统170万元的工程款是支付给乐清市大盛建筑有限公司和曾桂玲,发票非由乐清市大盛建筑有限公司和曾桂玲开具,而是由毛庆华等多位自然人代开;电梯改造工程款55.2万元由台州苏奥电梯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设备和安装,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王润鑫个人,发票非由台州苏奥电梯有限公司开具,而是由王润鑫等自然人代开。以上发票开票日期均在2020年12月。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温岭**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向股东毛岳玲借入438万元、毛永伟40万元,以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乐清市大盛建筑有限公司和曾桂玲,你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证实工程款发生的真实性,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在上述内容均未得到核实确认,企业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你获取企业承诺业务真实性和自担风险的《企业承诺书》《有关工程结算的说明》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认为:截至2020年12月14日,温岭**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2020年批发零售改造提升-泽国建材装饰城项目”投资额为508.26万元。该企业因此获政府补助23.32万元。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台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02号)、《台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01号)、《浙江**胶带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24号)、《三门县**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1〕第60号)、《**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台浙会审〔2020〕第057号)、《温岭**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台浙会专审〔2020〕第01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延伸检查温岭**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底稿;(5)获取政府补助相关资料;(6)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2年11月1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要求听证,但随送达回执附送了台州市浙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对违法事实的情况说明,经复核,因为情况说明所载明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省财政厅不予采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