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高质量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代拟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连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5日前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
省财政厅科教处沈凌伊;联系方式:0571-87057597;电子邮箱:cz1234586475 @163.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省科技厅规划处史 杰;联系方式:0571-87054693;电子邮箱:shijie @zjinfo.gov.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 邮编:310006
省教育厅财务处陈 浩;联系方式:0571-88008915;电子邮箱:19906721654 @163.com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1206室 邮编:310005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4.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5.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6.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
7.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附件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是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高教强省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对我省集聚高层次科研人才、培育战略科技力量、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为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以战略需求和创新绩效为导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构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为重点,深化完善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一事一议”支持机制,充分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全面增强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创新策源地和国际重要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支持评价与激励机制,增强科研人员的创造力和活力。
2.精准支持,突出重点。围绕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目标,科学评估政策需求,重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
3.总体规划,项目推进。根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规划和政策需求,确定总体支持方案,按项目推进。
4.绩效导向,年度调整。聚焦重大成果产出和科技成果转化,明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阶段性绩效目标,建立支持政策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主要目标。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管理体制更加完善、支持机制更加有效、绩效评价更加科学,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高质量发展,助推“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加快建设。
二、支持对象
(一)重大科创平台,是指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省部(校、院)共建重大创新载体等需要省重点支持的创新平台;
(二)新型高校,是指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由社会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等新型主体举办,采用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等新模式办学,实行学生收费、社会捐赠以及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新机制保障,以高起点、创新型、国际化为特点,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需要省重点支持的高等院校;
(一)(二)两项中的“省重点支持”,指5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
(三)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
三、健全管理体制
(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建立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研究、审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建设进展和绩效、省部(校、院)合作协议、重大支持政策及其他重大事项。每一个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明确一位省领导牵头联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承担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联席会议下设评审委员会,是联席会议的决策参谋机构,负责对拟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评审。
(三)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为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需求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审计厅等职能部门履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用地保障、审计监督等管理职责。
(四)市县(市、区)政府。履行管理职责,按要求落实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责任、有关支持政策。
四、构建全流程支持机制
(一)需求评审。
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提交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等,提出人才、资金、基本建设等政策需求。牵头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需求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审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由联席会议作出决议,视情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二)资金管理。
强化预算管理,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季向省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三)绩效评价。
在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自评的基础上,以3-5年为周期,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过程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相结合,专家评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情况、绩效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支持周期内及下一轮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审计监督。
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的审计监督,推进审计全覆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协助配合做好审计监督等工作。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应加强财政资金、项目建设、成果转化等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同。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同、省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的统筹和推进落实。
(二)优化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常态化开展多部门政策辅导和信息共享,加大专题培训力度,加强与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的政策、业务沟通协商,优化服务效能。
(三)完善政策评估。健全政策执行跟踪问效机制,建立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的政策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深刻把握创新制胜工作导向,提高创新体系效能,加快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全周期”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支持机制,全力打造高水平专业化的重大科创平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重大科创平台指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省部(校、院)共建重大创新载体等省重点支持、5年内省级财政投入一般不低于5亿元的重大创新平台。省市县联动支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设备经费、人才引进、科研经费、运行经费、过渡期房屋租赁费用等。重大科创平台应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参与建设,强化“造血功能”和成果转化反哺机制,加大多元化投入。
二、支持原则
(一)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挥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作用,探索重大科创平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评价与激励机制,充分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力。
(二)总体规划,分阶段支持。根据重大科创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谁来投、怎么投”和省市县投入比例,根据重大科创平台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需求,给予精准支持。
(三)分类指导,分类评价。针对科学、技术、工程、产业等不同重大科创平台类型和阶段性特点,遵循科研规律,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库专业支撑作用,加强服务指导、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四)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遵循“怎么有效、怎么顺畅、怎么务实、就怎么做”的要求,压实重大科创平台主体责任,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
(五)绩效导向,动态优化。聚焦重大成果产出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支持政策与绩效挂钩的动态优化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绩效,做到“边建设、边科研、边产出”,建立面向市场的自我造血能力和成果转化反哺机制。
三、需求评审
(一)需求提交。新建的重大科创平台应制定总体规划,包括总体和年度的建设任务、资金投入(含财政支持和其他渠道资金)、绩效目标及测算依据等内容,提出总体和年度人才、资金、土地等支持需求。已建的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审定的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年度建设任务、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支持需求。
(二)初步审核。重大科创平台提交的需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职能部门、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可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围绕需求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申请经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业务需求初步审核,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财务需求初步审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初步审核,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用地需求初步审核,平台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过渡用房、人才落户等需求初步审核。审核意见由省科技厅汇总报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审议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评审意见报联席会议审议,由联席会议作出决议,视情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资金管理
(一)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利一致的要求,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重大科创平台预算管理体制机制,为重大科创平台建设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预算编制。重大科创平台根据审批同意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三)规范资金管理。重大科创平台按照国家和省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支出;按季向省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监管”要求,由平台举办单位或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资金的监管职责。
五、绩效评价
(一)评价方式。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建立符合重大科创平台特点和科研规律的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以3-5年为周期,采取过程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相结合,专家评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情况、绩效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落实情况、预算资金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价。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被服务企业、社会影响力、地方口碑等维度进行社会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支持周期内及下一轮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组织。
1.年度评价。重大科创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重大科创平台每年根据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绩效目标,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资金使用明细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2.中期评估。重大科创平台制定中期自评工作方案,围绕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进行自评,形成中期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阶段性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期满考核。重大科创平台根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对项目建设成效、体制机制改革成效、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总体自评,形成期满绩效自评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平台所在地政府等采取专家评议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三)信用评价。在年度评价、中期评估、期满考核过程中,对重大科创平台落实总体规划中明确的引进人才团队、承担科研任务、取得重大成果、自筹资金到位等约定情况进行评价,对重大创新平台负责人履职不力的视情予以调整,并记录科研失信名单。
(四)结果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等级,财政支持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中期评估结果达不到三星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拨付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予以摘牌。对建设成效低下、总体评价差、期满考核结果达不到三星的予以摘牌。
六、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督。重大科创平台应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作用,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重大科创平台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部门监督。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重大科创平台的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大科创平台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三)审计监督。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重大科创平台的审计监督,统筹推进审计全覆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督促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运行。
附件3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大力度建设高等教育强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精神,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高等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以新机制、新路径全面提升新型高校办学水平,加快构建我省高等教育新发展格局,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打造“重要窗口”、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基础性和战略性支撑,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新型高校建设支持对象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由社会力量或省部(校、院)共建新型主体举办,采用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等新模式办学,实行学生收费、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新机制保障,以高起点、创新型、国际化为特点,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需要省重点支持的高等院校。主要包括新设立(引进)新型高校、已设立的新型高校和传统高校转型的新型高校等。
二、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精准支持。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科学评估学校的需求,重点在新型高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校园建设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
(二)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根据新型高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确定总体支持政策方案,分年度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规范程序,项目管理。新型高校申请的支持政策需经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确定。支持政策按项目进行落实,实行全过程、闭环式的项目化管理。
(四)绩效优先,动态调整。对新型高校支持政策实施全周期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开展绩效监控,实行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需求评审
(一)需求申请。新型高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对需要支持的政策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编制项目申报书上报学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书包括学校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政策需求及测算依据等内容。
(二)部门审核。项目申请经新型高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围绕学校所提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财政经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教育发展的角度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议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作出决议,视情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归口落实。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意见,按照职责分工归口落实新型高校项目建设的支持政策。
(五)需求调整。项目建设周期中新型高校需要调整支持政策的,应当重新提交书面申请,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四、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管理,在支持周期内,有财政支持的新型高校每年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管理,高校向省有关部门报送年度和月度财务报告。预算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控制度。新型高校要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风险防控,紧盯预算管理等核心业务和内控薄弱环节,通过内控治理,消除风险隐患。
(三)负面清单。强化预算资金管理,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及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等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绩效评价
(一)评价方式。新型高校建设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以3-5年为周期,采取过程与目标管理相结合、专项评价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等办法,对新型高校项目建设情况、绩效目标落实情况、预算资金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通过自我评价、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价以及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评价。
(二)评价组织。
1.年度评价。新型高校围绕年度政策目标、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自评,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教育厅上报年度自评报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视情况组织抽查。
2.中期评估。新型高校围绕阶段性政策目标、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向省教育厅上报中期自评报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3.期满考核。新型高校围绕总体政策目标、建设任务、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总体自评,向省教育厅提交期满绩效自评报告。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形成项目整体绩效评价报告。
(三)结果运用。
1.年度和中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年度和中期绩效评价结果经报领导小组审议后,作为下一年度新型高校支持事项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建设实施不力、进展缓慢或未完成年度和阶段性绩效目标的,年度抽查和中期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停止财政资金支持。
2.期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期满考核评价结果经报领导小组审议后,作为下一轮建设周期省级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成效特别突出、总体评价高、期满考核A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执行成效明显、总体评价较高、期满考核B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维持支持力度;对于执行成效不明显、总体评价一般、期满考核C等的新型高校,下一轮建设中减少支持力度;对于执行成效低下、总体评价差、期满考核D等的新型高校,视情况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下一轮建设不再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一)内部监督。新型高校应加强对各级财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作用,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新型高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部门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新型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新型高校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三)审计监督。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对新型高校的审计监督,统筹推进审计全覆盖。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督促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运行。
附件4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2人,由常务副省长、分管科技副省长担任;副召集人3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等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对成员进行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负责人递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承担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所在单位设联络员,负责同办公室联系。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建设进展和绩效、省部(校、院)合作协议;
(二)研究、审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重大支持政策;
(三)协调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中成员单位与地方之间重大事项;
(四)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工作机制
第七条 联席会议在召集人主持下研究、审议、部署、协调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重点研究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事项,一般每年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重点研究重要专项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在征求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确定,或由召集人提出。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正文,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和发送,一般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分送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出席人员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列席人员为:办公室相关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同志、有关部门或地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单位和地方。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紧急汇报事项,报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召集人书面审签,并报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机构设置
第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直接受联席会议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主要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承办相关会议组织、公文起草等具体事务,负责与联席会议成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
(三)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决策部署,督促整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机制
第五条 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联席会议决策部署,研究有关事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第六条 办公室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办公室成员、有关单位和地方。
第七条 建立办公室与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工作合力。
第八条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按程序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签发。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责任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一、省发展改革委
(一)负责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有关省部共建重大创新载体的行业管理;
(二)履行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二、省教育厅
(一)制定支持新型高校建设的实施细则;
(二)牵头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新型高校需求审核、绩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三)负责新型高校专家库的组建和维护等。
三、省科技厅
(一)制定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的实施细则;
(二)牵头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重大科创平台需求审核、绩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三)负责重大科创平台专家库的组建和维护等。
四、省财政厅
(一)制定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各项管理办法,包括责任清单,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二)结合需求评审、绩效评价情况,兼顾财政资金需求和可能,牵头明确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财政支持政策,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明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省自然资源厅
(一)指导地方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合理规划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用地;
(二)指导地方做好相关用地保障。
六、省卫生健康委
负责医学类重大科创平台(不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
七、省审计厅
负责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的审计监督。
八、有关市县(市、区)
按要求落实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责任、有关支持政策,履行管理职责。
九、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
(一)提交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等,提出人才、资金、基本建设等政策需求;
(二)严格执行和落实建设规划和绩效目标,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三)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附件7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决策参谋机构,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联席会议组建并发文。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升我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领域决策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助推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评审。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人选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选派若干名代表组成,其中发展改革、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各2名代表,除审计外其他部门各1名代表,各部门代表中至少有1名为厅级领导。布局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时,根据需求,邀请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卫健委等部委相关战略专家1-2名参加。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报主任委员同意后召开。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别牵头汇报重大科创平台、新型高校政策需求审核情况,财政部门汇报财政支持政策建议,有关市县汇报地方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相关战略专家参加的一并投票,委员和战略专家总数的2/3及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第九条 评审意见由办公室报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书面审签。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悉相关政策、制度、信息等;在评审委员会内部,委员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各成员单位提议、管理和调整,相关情况报送办公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