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2〕25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34号)、《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0〕61号)、《关于〈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资环〔2021〕72号),现将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该项资金主要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0406自然保护地”支出预算科目。同时,将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资环〔2022〕26号文件精神,自2022年起,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调整至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出内容和分配方式不变。
二、根据财资环〔2022〕34号文件规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护林员两个支出方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其余支出方向不列入直达资金管理。
三、请各地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附件:1.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分配表
2.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区域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分配表.xlsx
附件2:2022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