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2〕3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4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各地粮食播种面积,现将2022年第四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199其他农业农村支出”预算科目。此次下达的实际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列入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按规定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入各地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各地要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实施方案要求(详见附件2),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和公开公示等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2年第四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分配表
2.浙江省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政策实施方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7日
附件1
2022年第四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分配表
单位:万元
市县 | 中央资金 |
全省合计 | 9789 |
杭州市本级 | 574.76 |
桐庐县 | 79.79 |
建德市 | 122.57 |
淳安县 | 111.23 |
温州市本级 | 71.77 |
乐清市 | 203.53 |
瑞安市 | 167.11 |
龙港市 | 35.33 |
永嘉县 | 138.91 |
平阳县 | 165.16 |
苍南县 | 139.1 |
文成县 | 72.73 |
泰顺县 | 90.62 |
嘉兴市本级 | 373.11 |
海宁市 | 189.66 |
平湖市 | 276.2 |
桐乡市 | 198.61 |
嘉善县 | 209.43 |
海盐县 | 220.32 |
湖州市本级 | 281.58 |
德清县 | 93.28 |
安吉县 | 128.73 |
长兴县 | 277.56 |
绍兴市本级 | 583.72 |
诸暨市 | 334.99 |
嵊州市 | 201.78 |
新昌县 | 77.01 |
金华市本级 | 128.67 |
兰溪市 | 142.73 |
东阳市 | 162.44 |
义乌市 | 78.89 |
永康市 | 91.07 |
浦江县 | 45.24 |
武义县 | 92.24 |
磐安县 | 47.25 |
衢州市本级 | 242.04 |
江山市 | 238.41 |
龙游县 | 195.95 |
常山县 | 94.77 |
开化县 | 99.37 |
舟山市本级 | 41.68 |
岱山县 | 9.27 |
嵊泗县 | 0.45 |
台州市本级 | 159.14 |
温岭市 | 181.56 |
临海市 | 185.58 |
玉环市 | 20.48 |
三门县 | 73.51 |
天台县 | 114.15 |
仙居县 | 118.43 |
丽水市本级 | 81.28 |
龙泉市 | 119.79 |
青田县 | 92.82 |
云和县 | 33.25 |
庆元县 | 58.66 |
缙云县 | 85.89 |
遂昌县 | 103.84 |
松阳县 | 72.27 |
景宁县 | 62.29 |
宁波市本级 | 1097 |
注:设区市所辖区(含开发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由市本级统筹安排;
宁波市补贴资金按粮食播种面积切块下达,具体分配使用由宁波市自行确定。
附件2
浙江省中央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第二批)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再次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46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抓好此次一次性补贴政策落实,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有效应对农资市场价格上涨形势,有力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拨付和发放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与当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要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资金拨付时,可结合当地实际,视情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按照“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谁多得”的政策导向,结合我省实际,此次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各地要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和当地粮食播种面积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补贴依据为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并于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完毕。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地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式附后),并于2022年7月15日前盖章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要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21〕34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是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和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附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和
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报地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省下达资金规模 | 实际支出规模 | 备注 | |
补贴资金发放(万元) | |||
补贴依据(具体作物品种) | |||
补贴标准(元/亩) | |||
补贴面积(万亩) | |||
补贴对象核实和 补贴面积核查情况 | |||
公开公示落实情况 | |||
政策宣传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