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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3 09: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文〔2022〕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省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影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浙江省省级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以收定支。

第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浙江省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委”)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组成,负责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省电影专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影专资办”),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承担省电影专资委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三年到期,如未修改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继续延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省委宣传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电影事业发展政策部署,确定阶段性工作任务及年度重点工作,负责采集分配因素、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市、县(市、区)财政、党委宣传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八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电影事业发展。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支持优秀影片创作生产。重点扶持和奖励被国家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列为重点项目,创作生产的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重大现实题材和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体现中华文化精神,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国产电影。

(二)推动电影院线和电影院安全有序、良性发展。

1.放映国产影片达标奖励。根据《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9〕260号),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省内电影院相应给予奖励,单个影院奖励金额不高于该影院因放映国产影片缴入省级国库的部分。

2.乡镇电影院建设奖励。对山区26县所属乡镇新建电影院、其他县(市、区)所属乡镇新建的首家电影院,一次性给予每家最多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发行放映业绩突出奖励。对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推荐放映影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电影院给予奖励。

(三)培育各类电影人才。对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以及其他电影相关人才开展选拔、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优秀浙产影片的宣发和对外交流活动。支持优秀浙产影片发行、放映和宣传推广,鼓励支持优秀浙产影片到境外交流、推广和展映。

(五)支持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影片供应和发行,以及监管平台建设、升级改造。

(六)支持电影领域数字化改革相关应用、平台、网站等项目建设。

(七)支持省内影视基地相关重点项目建设。

(八)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

(九)经省电影专资委批准用于我省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预算分配方式。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一)省本级支出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编入省委宣传部部门预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纳入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的部分,执行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相关管理规定。

(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纳入省级对市、县(市、区)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包括:

1.乡镇新建影院因素。山区26县根据所辖乡镇新建电影院数,其他县(市、区)根据所辖乡镇首家新建电影院数进行测算。

2.影院放映国产影片激励因素。由省电影专资办根据中央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省内电影院奖励数额,依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3.优秀浙产影片推广激励因素。由省电影专资办根据推广的各市优秀浙产影片数量进行测算。

4.发行放映业绩突出激励因素。由省电影专资办根据省内电影院年度落实重点影片发行放映任务、观影人次等情况进行测算。

5.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由省电影专资办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

第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各因素的权重根据年度电影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电影工作实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计算公式:某市、县(市、区)省级电影专资转移支付额度=某市、县(市、区)因素综合得分÷所有市、县(市、区)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采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商省财政厅确定年度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具体扶持政策。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三条  省本级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按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省委宣传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算分配程序如下:

(一)每年10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要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并附具体使用明细清单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在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区域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二)各市、县(市、区)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后,由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根据省委宣传部明确的国产影片放映达标、乡镇影院建设等具体工作任务要求,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下达预算,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内使用。

第十五条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安排省级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级电影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和检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各市、县(市、区)宣传、财政部门应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成果运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