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财政科研经费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和落实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要求,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资金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财政厅(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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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起草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9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一)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或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社科联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社科联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省社科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评审、拟立项项目、资金分配等公开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信息公开。
(三)专项资金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对象。省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省级社科类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必要时,可面向全国教学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招标或委托。
(二)支持范围。结合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
1.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支持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支持开展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和社科普及活动,大力传播党的创新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众哲学社会科学素养;扶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成长。
2.社科各类科研平台建设。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使命,以国家特别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开展各类决策咨询研究,推进省新型智库建设;以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前沿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开展特色型的基础理论研究,推进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前瞻性、综合性、复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采用实验研究方法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探索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
3.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建设。支持围绕“今、古、人、文”开展浙江 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研究,扩大浙学影响力,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宋韵文化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等研究,打造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支持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和宣传,支持浙江文化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三)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为主,择优委托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为辅。具体由省社科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通过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集体决策、立项公示、发布立项通知等程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配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资金分配、资助标准及下达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详见附件,如需动态调整,由省社科联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省社科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项目责任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社科联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责任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社科联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三)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社科联,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
四、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省社科联各类课题资金使用。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核定。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到不超过60%;
(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可提高到不超过50%;
(3)结项等级为“合格”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规模较小、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财政补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除不超过2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以外,推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项目申报时不编制资金预算,项目资金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具体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具体规定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三)科研平台资金使用。
1.省新型智库
主要用于补助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以及相关人员聘用、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激励等发生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项目研究经费:指开展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可参照直接费用,但不得开支间接费用。
(2)人员聘用经费:指支付给智库聘用编制以外、不开支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费用。智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相关人员并按照程序合理确定所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
从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开支人员聘用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等关系须与原单位脱钩。
(3)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为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在国内外组织学术研讨会议、参与相关访问交流活动、境外(含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交流所产生的费用。开支涉外交流经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内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4)激励经费:是指智库根据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激励性费用,开支激励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研究成果被中央决策采用;
②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领导批示;
③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决策采用;
④研究成果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
⑤在国际主流媒体或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阐释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产生良好国际影响的;在中央及省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研究成果、阐释党的理论、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⑥智库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或经“浙江省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激励费用不得超过各智库年度资助总额的40%。安排激励费用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拉开档次,符合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制度要求,激励的标准和办法另行核定。不得在激励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其他科研平台
经费使用参照省新型智库平台方式,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人员聘用经费、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其中,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
(四)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资金使用。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研究资金使用参照第十二条。其中:系列项目按不超过研究经费总额20%作为保留经费,由项目总负责人统一调配。子项目负责人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研究经费转拨工作。项目出版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直接用于获奖个人(团队)奖励。
(六)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全部用于成果出版。
(七)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资金中的之江青年小组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活动经费,其开支范围只能开支直接费用,不得开支间接费用。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
(八)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专项项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
1.及时修订科研经费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财务报销、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等系列内部管理制度;
2.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3.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九)课题研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课题研究经费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5.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6.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7.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8.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统一管理制度,省社科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专项资金在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经费加强动态监管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社科联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社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8〕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支持范围 | 具体内容 | 分配方式 | 资助标准 |
课题研究 |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省社科联科普课题 | 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 | 重大课题10-20万元,重点课题6-8万元,一般课题1-5万元,后补助项目1-6万元。 |
科研平台 |
新型智库
| 公开竞争为主,政府购买服务、择优委托为辅
| 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确定的建设数量,建设期内(下同)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每年不超过150万元,浙江省重点培育智库每年不超过6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 |
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 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 | A类基地每年不超过80万元,B类基地每年不超过5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 | |
宣传普及 | 社科普及活动、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科普创新项目;优秀成果、优秀学者等宣传推介 |
政府购买服务 |
付款金额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 |
学术活动 | 省级重要学术、省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学术活动。 | ||
人才培养 | 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和队伍建设,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中的小组活动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分中心活动。 |
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 | 之江青年活动小组财政资助额度为每年每个小组不超过15万元,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每年每个分中心为不超过4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 |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 公开竞争 | 奖励额度为一等奖8-10万元,二等奖3-5万元,青年奖1-3万元。 | |
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 |
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 |
根据评审结果,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全额资助额度以出版合同为准,部分资助额度为1.5-3万元。
| |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研究 | 研究类项目 |
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 | 10-15万元/册 |
点校本、笺校本等古籍整理/研究 | 7-15万元/册 | ||
标点本等古籍整理/研究 | 4-8万元/册 | ||
文献稿本、抄本、资料等整理影印 | 0.5-1万元/册 |
附件2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两个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或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财政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形成研发投入多元投入机制,助推我省原始创新能力提升。省市县三级财政集中财力支持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引导依托单位、参与单位和相关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培育、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实施,积极推动形成研发多元投入机制,鼓励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引导各级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组织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三)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立项项目、资金分配等公开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科技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初审、具体实施等,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政府。“揭榜挂帅”“悬赏制”等项目组织方式,省科学技术奖励、领军型创新团队等项目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专项资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
1.基础公益研究。突出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和“应用牵引、突破瓶颈”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任务,资助实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目标引导,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着力解决共性基础、通用关键技术问题,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加快取得进口替代等重大成果,推动核心技术由跟跑向并跑领跑转变,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农业新品种选育两类资助项目。
3.技术创新引导。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含省科学技术奖、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和先进工作者奖励、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奖等)、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含中科院合作项目配套、工程院战略咨询项目、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三类资助项目。
4.创新平台和人才。促进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战略科技力量的培育及能力提升,以及高层次人才与团队的创新创业活动,包括创新平台计划(含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等)、人才计划(领军型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海外工程师、外国专家工作站等)两类资助项目。
(三)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具体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为主,择优(定向)委托方式分配为辅。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一般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
1.基础公益研究项目,一般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重大项目不超100万元,“杰青”项目不超过8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万元,探索项目不超过10万元,学术交流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重点研发项目,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为主,择优(定向)委托方式分配为辅。以“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省财政年补助额度在300万元—1000万元之间,以5年为一个周期给予稳定支持,前一个周期项目绩效突出的,省财政年补助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0万元。
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实施周期1—2年内的项目可视情予以一次性拨付。
3.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资助(奖励)。
(1)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不高于20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其海外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在浙设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绩效评价排名前1/5的,每家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领军型创新团队首个资助周期内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款)。对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给予特殊支持,其中:杰出人才每人100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80万元。扩大“海外工程师”计划,省财政按每人10万元标准资助所聘企业,5年内累计资助不超过2次,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外国专家工作站,按40万元和60万元两档进行资助。
在人才计划项目中落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理念,健全完善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 拨款方式;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参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省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与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专项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
(一)围绕我省重点战略领域,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方式,试行“悬赏制”、“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等项目组织方式。
(二)专项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按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程序组织实施。部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按比例限额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可适当调整或简化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程序,具体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及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要求,建立动态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四)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五)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三十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七)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除了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术奖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
(八)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技术创新引导(除软科学项目外)、创新平台和人才类项目,不得提取和使用间接费用,具体支出按科技计划合同确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使用。
(十)扩大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在“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鼓励在“揭榜挂帅”“赛马”“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等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项目中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科技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专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强化“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完善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中期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构建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探索对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需重点支持的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实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省自然科学基金对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的独创独有研究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三)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金;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项目终止或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项目验收通过或结题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同时依法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六)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浙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二)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初审等,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材料和项目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以重大科研攻关和标志性成果为导向,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引导资金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具体口径按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26县申报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长三角科创共同体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标准不设上限。
三、项目组织及资金管理
(一)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应提前做好项目征集、申报、评审和储备工作,待收到财政部、科技部正式文件后按程序加快立项、报批工作。相关程序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可综合运用专家评审、处室联审等方式,对征集项目进行评审;主动布局的项目可直接提请上会审议。
对省政府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切块资金支持,具体由所在市县按项目制管理。
对财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采取择优遴选、定向推荐等方式向上推荐。
(二)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年度目标,重点面向各设区市、省属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征集工作。申报材料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等内容。
(三)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和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包括年度支持重点、安排原则、拟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等情况,按规定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30日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级次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六)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引导资金参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主要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费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监督与绩效
(一)项目归口管理及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视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项目终止或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项目验收通过或结题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
(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五、附 则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浙科发计〔2018〕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4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配套政策落地,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4月,省政府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明确要求加快清理修改部门规定和办法,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要求,我们起草了上述三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保科研放管服政策举措可操作、接得住、用得好,真正让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上述三个《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总则,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专项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监督与绩效,附则等内容,在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的基础上,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对于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三、《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5月,研究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配套政策落地工作,加快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省科技发展专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三个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会同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高校院所意见,多次沟通协商,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
6-7月,加强与社科联、科技厅沟通,修改完善上述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向设区市财政局和省属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8月,吸纳设区市财政局和省属有关单位相关意见,与省社科联、科技厅多次沟通协商,继续完善上述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