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2〕68号
投诉人:杜亚(武汉)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滠口村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第B3区2楼2007号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地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土山一弄2号8305室
投诉人杜亚(武汉)工贸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窗帘、床帘项目(编号:ZJ-223112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杜亚(武汉)工贸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窗帘、床帘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9,货物名称为:电动开合轨(电机及遥控器)制造商为: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见附件一),经查询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见附件二)全资子公司(大型企业控股见附件三)。事实依据:公告附件: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且明确说明: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投诉事项2: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窗帘、床帘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除序号9外,制造商为: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经查询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没有员工39人(见附件四)。经查询:2019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11人:2020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10人,2021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0人,且可能存在虚假承诺满足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情况。事实依据:公告附件: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且明确说明: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重新采购。投诉人杜亚(武汉)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投诉事项1答辩:政府采购有关中小企业政策功能的实施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标的物所属行业为“工业”(详见采购文件前附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瑞苒科技公司本次投标货物中“电动开合轨(电机及遥控器)”制造商为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100%控股。在质疑处理阶段,瑞苒科技公司提供了广东创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内容,广东创明公司未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杜亚(武汉)公司关于广东创明公司为大型企业的说法不成立。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杜亚(武汉)公司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提供的依据为“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市场监管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记录,该查询结果不能作为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认定的依据和标准。故我院(我公司)认为杜亚(武汉)公司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留言回复(网址为: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ff808081776d094b01777122603b0033&appellateId=ff808081776d094b01777122603b0033):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杜亚(武汉)公司在质疑和投诉函中提到的企业年报公式员工,根据其所提供的附件四,应指瑞苒科技公司缴纳社保职工的人数,而非单位从业人员;且2021年社保信息人数是未显示,而不是为“0”。故杜亚(武汉)公司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与瑞苒科技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必然关联。在质疑处理阶段,瑞苒科技公司提供了其2021年从业人员情况,根据其提供的材料,公司从业人员共计39人,其中11人由瑞苒科技公司缴纳社保。瑞苒科技公司同时提交了其年度纳税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我院(我公司)认为杜亚(武汉)公司投诉事项2不成立。综上所述,我院(我公司)认为杜亚(武汉)工贸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投诉不成立,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本项目继续进行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留言回复、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名单、社保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1回复:政府采购有关中小企业政策功能的实施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标的物所属行业为“工业”(详见采购文件前附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该行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本次投标货物中“电动开合轨(电机及遥控器)”制造商为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创明公司”)100%控股。在质疑处理阶段,我公司提供了广东创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根据报告内容与上述标准对照后,未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现我司进一步提供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说明函(详见附件一),杜亚(武汉)公司关于广东创明公司为大型企业的说法既不真实也不成立,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政府采购有关中小企业政策功能的实施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杜亚公司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市场监管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记录,不能作为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1)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3)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杜亚公司在投诉书中既未依法提供相关合法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我公司认为杜亚公司投诉事项1不成立,同时依据第三十七条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回复:1.投诉书中杜亚公司并未提供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合法企业年报或其他合法依据作为证据,仅凭经查询网站信息,并且杜亚(武汉)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经查询网站信息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19、2020、2021年度报告查询网站信息显示从业人数为:企业选择不公示,杜亚公司是从哪里得出经查询:2019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11人:2020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10人,2021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0人,且可能存在虚假承诺满足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情况的结论。杜亚公司明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实依据。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2)处于试用期人员;(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杜亚公司在投诉函中提到的企业年报公式员工,首先我司不了解公式员工是什么定义?同时经多方了解无法明确定义公式员工的意义!企业只有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没有投诉所说的“公式员工”,应判定对“公式员工”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同时从投诉人投诉书38-43页提供的其网上下载的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19、2020、2021年社保信息人数是企业选择不公示,而不是其投诉书中投诉事项2:2019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11人:2020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10人,2021年企业年报公式员工为:0人,不知道投诉事项2的数据来源?杜亚(武汉)公司投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和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杜亚(武汉)公司投诉事项2内容和其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自相矛盾,与瑞苒科技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必然关联,杜亚(武汉)公司认为瑞苒科技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依据不足。故我司认为杜亚(武汉)公司投诉事项2不成立。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杜亚(武汉)公司在投诉书中既未依法提供相关合法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同时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我公司认为杜亚(武汉)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本项目的投诉不成立,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允许本项目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了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说明函、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从业人数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231121),2022年5月2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12:00,2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6月2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7月4日,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收到杜亚(武汉)工贸有限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函。7月13日,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载明“9.(电动开合轨(电机及遥控器)),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70人,营业收入为1049万元,资产总额为714.3万元 ,属于小型企业”,本项目其他货物全部由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数据为“制造商为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39人,营业收入为901万元,资产总额为621.9万元 ,属于小型企业 ”。
三、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企业年报信息载明:1.2019年度报告: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社保信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填报人数为11人;2.2020年度报告: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社保信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填报人数为10人;3.2021年度报告:从业人数:企业选择不公示,社保信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人数未填报。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南沙区工信局关于〈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的复函》载明“经审核,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小型企业”。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载明,“经审核,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从业人员名单员工共计39人,以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兼职人员声明及工资单、劳务合同及工资发放凭证、借用人员劳务协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电动开合轨(电机及遥控器)的制造商为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广州市黄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经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制造业小型企业。故,投诉人主张“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窗帘、床帘项目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电动开合轨(电机及遥控器)制造商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广东瑞克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广东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9人。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填报的从业人员数据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公示其2021年度从业人数信息。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年报信息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没有员工39人”“虚假承诺满足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情况”,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窗帘、床帘项目中标供应商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瑞苒节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没有员工39人,且可能存在虚假承诺满足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情况”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窗帘、床帘项目(编号:ZJ-223112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