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3〕95号
当事人: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085
地 址:嘉兴市中山西路世纪广场北楼5W座
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一是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出具的浙新报〔2022〕1274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新报〔2022〕1016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
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