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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0-24 16: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95号

当事人: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085

地  址:嘉兴市中山西路世纪广场北楼5W座


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一是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二是出具的浙新报〔2022〕1274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新报〔2022〕1016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

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暂停执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