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3〕114号
投诉人: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333弄37号楼2楼219室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温一医新院区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大厦2栋516室
投诉人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智能放疗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编号:0625-2321594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我方8月22日的质疑函做出了答复,取消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我公司表示认可。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做出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我公司不认可并提出投诉。事实依据:此次招投标项目除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还有6家供应商符合本项目的招标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响应商务技术文件要求且价格合理,故废除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不能作为本次招投标项目的废标理由,理应在剩余6家供应商中,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请求: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剩余合格供应商还有6家,应当在剩余的6家供应商中选择总分排名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而不是废除本次招标评分结果后重新招标。原第一名中标结果无效并不意味着招标程序无效,少数投标人的错误不能让其他所有投标人以失去本次中标机会来买单;同时,招标人已经公布了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及评分总分,若重新招标,对其他投标人有失公平;再者,如果只要找家资质瑕疵的公司低价冲标,都可以作为理由废标重招的话,招标还有公正公允可言?故请求主管部门能责令本次项目招标活动不废除,并在原有6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被投诉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辩称:本项目在资格审查阶段,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查询了“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南京兰鑫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质疑阶段,就质疑人提出南京兰鑫公司的资格问题,经代理公司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南京兰鑫公司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中南京兰鑫公司也显示在列,且南京兰鑫公司对查询结果表示认可。根据核查结果,南京兰鑫公司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记录,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也与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承诺函》中承诺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上海大图公司质疑事项3成立,南京兰鑫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因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南京兰鑫公司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无其他中标候选人可供确定中标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在资格审查阶段,查询了“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南京兰鑫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记录附后。收到上海大图公司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后,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3进行了核实,核实情况如下: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南京兰鑫公司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经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也显示南京兰鑫公司在列。经与南京兰鑫公司核实,其书面回复“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我公司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该事实我公司不申辩,表示认可。”根据核实结果,上海大图公司质疑事项3成立,南京兰鑫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相关网站查询记录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0625-23215945),2023年7月31日发布采购公告,8月21日13:30开标,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7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8月2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9月13日发布废标公告,理由:“该项目收到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评标结果的质疑。经核查,质疑部分成立,影响评标结果,该项目已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9月26日,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显示:“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列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或经授权的评审小组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 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其中,投诉人指向的质疑事项及答复为:
投诉人质疑事项:质疑事项3:对项目评标过程中,“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人资格提出质疑。事实依据3: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依据该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该公司在2023年3月15日因税务问题被列入失信人。(下附公示信息截图)法律依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事项的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2023年8月21日开标当日以及2023年8月30日,在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查询结果均为“很抱歉,没有找到您搜索的数据”。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实显示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经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也显示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列。经与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实,其书面回复“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我公司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该事实我公司不申辩,表示认可。”综上,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智能放疗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0625-23215945)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列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或经授权的评审小组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审小组评审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得分排名第一的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因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合格,该项目已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该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质疑阶段,相关供应商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答复函》显示:我公司于2023年08月21日参加了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肿瘤智能放疗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0625-23215945)。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我公司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该事实我公司不申辩,表示认可。同时我公司接受该标项被废除中标资格,后续不会继续申辩。
五、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1.06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71.06分,排序第一;投诉人上海大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1.76分,价格得分9.09分,最终得分为70.85分,排序第二;杭州宽悦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8分,价格得分4.63分,最终得分为70.43分,排序第三;杭州勇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9分,价格得分7.52分,最终得分为66.42分,排序第四;浙江开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7.1分,价格得分5.88分,最终得分为62.98分,排序第五;深影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5.58分,价格得分6.25分,最终得分为61.83分,排序第六;北京思诺迪商贸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5.24分,价格得分4.01分,最终得分为49.25分,排序第七。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评审报告载明,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最终得分排序第二,但并非中标候选人。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认为投诉人质疑成立,认定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南京兰鑫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此时,合格供应商为6家,符合法定数量,但本项目已无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被投诉人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该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肿瘤智能放疗信息管理系统项目(编号:0625-2321594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