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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孙玲玲)

发布日期:2023-07-10 15: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46号

 

当事人: 孙玲玲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1671682

单  位:庆元达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54号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浙江省财政厅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19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4月12日起对庆元达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庆元达正所)执业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了庆达会审〔2018〕047号、庆达会审〔2017〕049号、庆达会审〔2016〕111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具体如下:

一、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文号:庆达会审〔2018〕047号,报告日期2018年3月3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玲玲、练一松)

(一)2017年末银行存款余额8812.67万元,其中:建设银行8485.53万元,农业银行0.77万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326.37万元。注册会计师仅取得银行对账单并核对一致,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2017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24100万元,其中24000万元系借给庆元县财政局款项,注册会计师复印了2016年审计时的询证函,未重新实施函证程序。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2017年末在建工程余额22732.10万元,注册会计师仅复印了明细账,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检查工程款支付记录,未核对银行流水记录,未对大额工程款支付执行函证程序,未对财务费用资本化金额1835.23万元执行利息测算程序,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2017年末长期借款余额25800万元,获取了银行询证函回函,询证函格式系企业往来款询证函格式,询证函中“银行存款”信息未填写(实际该公司账面建设银行存款余额为8485.53万元),“银行借款”信息仅填列余额“25800万元”,回函盖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支行客户部”,注册会计师对明显异常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保持函证控制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未就长期借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2017年末资本公积19899.57万元,复印了4张记账凭证(金额合计850万元),复印的银行转账回单和拨款申请单记载的用途均是工程项目款,未就工程项目款记入资本公积是否恰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文号:庆达会审〔2017〕049号,报告日期2017年4月7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玲玲、练一松)

(一)2016年末银行存款余额4987.16万元,其中:建设银行4661.18万元,农业银行0.77万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325.21万元。注册会计师仅取得银行对账单并核对一致,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2016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24000万元,系借给庆元县财政局款项,注册会计师复印了2016年审计时的询证函,未重新实施函证程序。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 2016年末在建工程余额19837.55万元,注册会计师仅复印了明细账,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检查工程款支付记录,未核对银行流水记录,未对大额工程款支付执行函证程序,未对财务费用资本化金额1510.23万元执行利息测算程序,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 2016年末长期借款余额26000万元,仅编制了明细表,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未就长期借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 2016年末资本公积12869.57万元,本期新增9479.93万元,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检查原始凭证、拨款文件,未就记入资本公积是否恰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文号:庆达会审〔2016〕111号,报告日期2016年9月29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玲玲、练一松)

(一)2015年末银行存款余额1891.28万元,其中:建设银行1666.18万元,农业银行0.77万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224.33万元。注册会计师仅取得银行对账单并核对一致,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2015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24000万元(其中期初4000万元,本期新增20000万元),系借给庆元县财政局款项,获取了询证函回函,无函证控制程序,未检查银行转账记录,未核对银行对账单记录。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2015年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7440.18万元,注册会计师仅复印了明细账,未检查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监理报告,未检查工程款支付记录,未核对银行流水记录,未对大额工程款支付执行函证程序,未对财务费用资本化金额2398.31万元执行利息测算程序,未实施勘察程序,未实地查看工程形象进度,未就在建工程的存在、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2015年末长期借款余额30000万元,仅编制了明细表,未实施函证程序,未检查借款合同,未就长期借款的真实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2015年末资本公积余额3389.64万元,全部为本期新增,获取了明细账,明细账记载全部为财政工程款拨款,未检查原始凭证,未就工程款拨款记入资本公积是否恰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签字出具的庆达会审〔2016〕111号审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签字出具庆达会审〔2018〕047号、庆达会审〔2017〕049号审计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审计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出纳倪某挪用公司资金的造成账实不符的情况,间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庆达会审〔2018〕047号)、《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庆达会审〔2017〕049号)、《庆元县****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庆达会审〔2016〕111号)、业务约定书、发票;(4)省纪委监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移送函;(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1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就你签字出具的庆达会审〔2016〕111号审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你签字出具的庆达会审〔2018〕047号、庆达会审〔2017〕049号审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