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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7-10 18: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57号

 

当事人: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215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1幢9楼9B112室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和注会评估智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浙江省财政厅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3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4月3日起对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黄利军、李晓骁签字出具保留意见的《**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审计收费1万元)

(一)你所接受**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委托,由你所注册会计师黄利军团队实施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分别在你所和杭州成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蹊所)依据同一底稿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你所出具的报告文号为: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带其他事项段(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利军、李晓骁;成蹊所出具的报告文号为: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

(二)货币资金期末余额40.19万元,审计工作底稿未见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未见执行函证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往来款审计程序不到位,部分重大关联方往来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338.58万元,占资产总额9%。其中,回函1家,金额为29.55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635.29万元,占资产总额24%。审定表审定数3635.29万元,明细表审定数3934.22万元,两者相差298.93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846.87万元,占资产总额19%。其中,回函5家,金额合计44.03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7729.51万元,占资产总额51%。其中,回函1家,金额500万元,占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对其余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6167.55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5.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668.48万元,占资产总额11%。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998.14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9339.41万元,占资产总额62%。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其中,内部往来7696.62万元未检查往来单位明细。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2021年发生额4704.16万元,编制了审定表、分月明细表、月度毛利率分析表、截止测试、凭证检查表,底稿未见合同。未检查实现营业收入的商品或项目名称;未检查主要客户单位;毛利率分析表仅罗列本年度数据,无上期数,对月度间毛利率大幅波动、本期营业收入比上期增加3913.02万元未执行分析程序;截止测试只有截止日前测试,无截止日后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营业成本2021年发生额2595.83万元,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执行检查成本构成、检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等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李晓骁、朱广桂签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浙江*****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0〕第A0394号,审计收费0.45万元)

(一)在执行银行存款审计时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未识别异常情况,未关注银行对账单的真实性。  

获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南肖埠支行的存款账户(银行账号0152010400*****)对账单内容及格式异常,未加盖银行印章,无户名、无银行账号、无开户行、无对账单账期、无打印日期等内容;银行对账单上对方户名是“浙江*****管理有限公司”,对方账户是“、190152010400*****”(账户出现顿号加数字,不正常)。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银行对账单差异事项,未保持职业怀疑和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获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南肖埠支行的存款账户(银行账号0152010400*****)对账单余额是4582714.60元,账面未审数是4129495.83元,两者差异453219.77元。注册会计师对该差异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警惕,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核查原因。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银行函证过程进行控制。

审计底稿中,只见你所审计人员与浙江*****管理有限公司会计发送询证函的微信聊天记录,未见向银行发函的记录。在未收到银行回函情况下,你所未执行替代程序,出具了审计报告。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0万元实施函证程序,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借款信息。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057.21万元、营业成本261.88万元。底稿中未说明产生营业收入的来源和营业成本的构成内容。毛利率分析表中对各月的收入存在较大波动情况无审计说明。从复印的发票内容中可知,营业收入基本上是租金收入,但底稿中未见房租合同也未见合同检查记录。注册会计师也未将收入明细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双向核对。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浙江*****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0﹞第A0394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2020年5月18日,你所出具浙岳华审字〔2020〕第A0394号审计报告;2021年12月20日,省纪委省监委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来函(驻浙农纪监函〔2021〕48号)向本机关提供该审计报告问题线索。因此,你所出具浙岳华审字〔2020〕第A0394号审计报告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有效期内。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7日向你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级罚没收入,103050199(代码必填)。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