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3〕56号
当事人:黄利军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101889
单位: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1幢9楼9B112室
根据注会评估智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浙江省财政厅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3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4月3日起对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华所)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保留意见的《**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岳华所接受**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委托,由岳华所注册会计师黄利军团队实施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岳华所和杭州成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蹊所)依据同一底稿分别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岳华所出具的报告文号为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带其他事项段(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利军、李晓骁;成蹊所出具的报告文号为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
二、货币资金期末余额40.19万元,审计工作底稿未见获取的银行对账单、未见执行函证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往来款审计程序不到位,部分重大关联方往来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338.58万元,占资产总额9%。其中,回函1家,金额为29.55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635.29万元,占资产总额24%。审定表审定数3635.29万元,明细表审定数3934.22万元,两者相差298.93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846.87万元,占资产总额19%。其中,回函5家,金额合计44.03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7729.51万元,占资产总额51%。其中,回函1家,金额500万元,占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对其余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6167.55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5.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668.48万元,占资产总额11%。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998.14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9339.41万元,占资产总额62%。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其中,内部往来7696.62万元未检查往来单位明细。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2021年发生额4704.16万元,编制了审定表、分月明细表、月度毛利率分析表、截止测试、凭证检查表,底稿未见合同。未检查实现营业收入的商品或项目名称;未检查主要客户单位;毛利率分析表仅罗列本年度数据,无上期数,对月度间毛利率大幅波动、本期营业收入比上期增加3913.02万元未执行分析程序;截止测试只有截止日前测试,无截止日后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营业成本2021年发生额2595.83万元,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未执行检查成本构成、检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等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7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未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