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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虞梅仙)

发布日期:2023-07-03 17: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44号

 

当事人:虞梅仙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1251376

单位:浙江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三挺路宾王市场B区5号门三楼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浙江省财政厅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18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4月10日起对浙江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所)执业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签字出具的《义乌市皎龙美容美发店2018年9月-2019年1月4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文号:浙新会审〔2020〕第30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日期2020年10月29日)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资产总额全部为货币资金,无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注册会计师未关注该特殊事项是否存在异常;货币资金全部以库存现金的形式存在,无银行存款;未见银行开户情况、银行收付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等有关银行账户信息。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月4日,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8.28万元和2.86万元,全部为库存现金。未履行现金监盘程序,编制的现金监盘表流于形式,无现金盘点记录、无盘点人签字、无盘点日期。

二、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确认预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收账款仅凭编制的日收入统计表确认,无对应的收款记录或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结转收入无客户消费记录等原始凭证。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月4日,预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47.75万元和447.30万元。获取了义乌市皎龙美容美发店编制的日收入统计表(2018年9月、10月、11月、12月)。根据统计表及审计报告披露,2018年9月-12月,共预充值663.98万元,退卡14.56万元,2018年消费转营业收入201.67万元,2018年12月31日预收账款余额为447.75万元;2019年1月4日退卡0.45万元,2019年1月4日预收账款余额为447.30万元。未检查充值记录及对应的收款记录或收款收据等原始资料以佐证预充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检查退款支付记录以证明退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未检查客户消费凭证以证明结转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其他应付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他应付款50万元系向合伙人张某某借款,无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原始凭证。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月4日,其他应付款余额均为50万元,账面记录系向合伙人张某某借款余额。获取了2018年9月借入2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8年10月借入60万元的记账凭证、2018年12月归还30万元的记账凭证,以及向张某某的询证函一份。未获取两次共借入80万元和一次归还30万元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原始凭证。

四、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员工工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4日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共列支员工工资412.40万元,其中2018年9月72.76万元、2018年10月134.02万元、2018年11月106.23万元、2018年12月96.06万元,合计数为409.07万元,比审定数412.40万元少3.33万元。此外,2018年10月-2019年1月4日发放工资无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记录,无工资计算依据。未检查其税收缴纳情况,也未抽查劳动合同,未披露员工社保及个税缴纳情况。注册会计师获取了2018年9月份工资发放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无银行户名、开户行、未加盖银行公章),工资发放清单和银行流水明细无法完全核对一致,对银行流水明细上标明“退”的是否退款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2018年10-12月工资发放无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记录。其中,2018年10月工资发放清单合计数为104.01万元,比审定数134.02万元少30.01万元;12月发放清单合计数为90.74万元,比审定数96.06万元少5.32万元。

五、未获取充分、恰当审计证据,确认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真实、准确、相关。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4日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等其他费用共58.96万元。获取了部分销货清单、收款收据、聊天记录等,但对这些费用是否为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真实、准确、相关的证据不充分、不恰当。

上述第一至第五等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业务约定书签订的委托审计内容与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不一致。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的审计期间为审计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审计期间为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4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义乌市皎龙美容美发店2018年9月-2019年1月4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4)省注协关于对浙江新世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