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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柏义)

发布日期:2023-07-04 17: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3〕47号

 

当事人:王柏义

执业证书编号:330000101893

单位:杭州成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22号保俶饭店6楼615、617室

 

根据注会评估行业智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浙江省财政厅下发《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3〕第1号),组成检查组于2023年3月12日起对杭州成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蹊所)超胜任能力及执业质量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成蹊所存在严重的执业质量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成蹊所资质承办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成蹊所出具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074号)、舟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048号)、**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等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的相关审计人员赵金宇、高琦、蔡栋彬等非成蹊所工作人员,且审计过程中部分函证回函地址也非成蹊所办公地址。同时,成蹊所以劳务费、协作费等名义,向上述参与审计的相关单位(个人)转账支付报酬,其中2022年计提相关单位(个人)费用271825元、支付上年和当年费用619565元。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4日责令成蹊所整改。

二、注册会计师王柏义、俞建生签字出具的无保留意见《浙江**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087、086号)

你在未履行审计程序、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086号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087号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编制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实质性程序审计底稿,未编制合并底稿,未获取纳入合并范围的13家子公司和3家孙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资料。现场检查过程中,成蹊所提交2022年3月**公司退回该审计报告的说明。经延伸检查**公司,该公司退回审计报告但使用了审计报告后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王柏义、俞建生签字出具的无保留意见《**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

(一)成蹊所出具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审计底稿,系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华所)黄利军团队编制,且就同一审计事项依据同一套底稿分别在你所和岳华所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其中,成蹊所出具的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柏义、俞建生;岳华所出具的报告(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审计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带其他事项段(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日期2022年5月20日,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黄利军、李晓骁。

(二)银行存款和往来款均由黄利军团队发函询证。成蹊所底稿中留存的银行存款询证函回函原件快递面单上地址以及往来款询证函复印件回函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B区9楼,收件人为高琦。往来款询证函复印件回函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B区9楼(岳华所工商登记地址),收件人刘梦芸。高琦和刘梦芸系岳华所执业注册会计师黄利军团队助理。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往来款审计程序不到位,询证函为岳华所收回的企业询证函复印件,也未执行其他替代审计程序,重大关联方往来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1)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338.58万元,占资产总额9%。复印岳华所企业询证函1份,金额为29.55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应收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3635.29万元,占资产总额24%。审定表审定数3635.29万元,明细表审定数3934.22万元,两者相差298.93万元。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3)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846.87万元,占资产总额19%。复印岳华所企业询证函5份,金额合计44.03万元,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对其余其他应收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4)应付账款期末余额7729.51万元,占资产总额51%。复印岳华所企业询证函1份,金额500万元,占应付账款期末余额6%。对其余应付账款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6167.55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5)预收账款期末余额1668.48万元,占资产总额11%。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关联方往来浙江**控股有限公司998.14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9339.41万元,占资产总额62%。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其中内部往来7696.62万元无内部往来单位明细。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存货期末余额6559.01万元,占资产总额43%。仅编制了审定表、以客户名称为类别的明细表,未获取存货品名、数量、金额明细账,未执行成本检查、出入库检查、存货监盘、计价测试、截止测试、细节测试、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营业收入2021年发生额4704.16万元,未检查实现营业收入的商品或项目名称;未检查主要客户单位;未执行毛利率分析程序,特别是对本期营业收入相比上期增加3913.02万元的情形未执行分析程序;截止测试只有截止日前测试,无截止日后测试。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营业成本2021年发生额2595.83万元,未执行成本构成内容检查、未检查成本结转是否正确等审计程序。

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王柏义、俞建生签字出具的《遂昌**书院专项审核报告》(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项目-儿童音乐戏剧《不要**在角落》截至2022年10月20日项目费用支出情况专项审计,杭成蹊专审字〔2022〕第109号)

(一)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检查银行转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大部分费用是从银行存款支出,审计未执行细节测试,未将发票与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作日期、金额、交易对手核对,以检查资金流出及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费用确认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对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项目的关联度未进行分析判断。

1.发票重复报销。2021年12月4#凭证,报销交通费7395.48元、报销交通费9995.33元,两份报销单中重复提供了金额为6824.03元的北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服务发票,发票代码均为011002100511、发票号码均为39335482、开票日期均为2021年12月16日。

2.部分大额费用未获取合同,未获取成果依据,未获取照片记录。2022年1月4#凭证支付编制费25000元,获取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开具的“音乐艺术服务费”发票一张。2022年1月6#凭证支付剧排演费15000元,获取广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具的艺术服务费发票一张金额5000元(缺10000元发票)。2022年1月7#凭证,支付音乐制作费55000元,获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音乐制作费发票一张。2022年1月9#凭证,支付编剧费50000元,获取武汉**舞韵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排练服务费发票一张。2022年8月4#凭证,支付巡演舞台设备租赁费32400元、巡演编剧创作服务费60000元,获取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票11张(其中,租赁费29400元,技术服务费63000元)。

3.未分析判断费用的真实性、相关性,未获取巡演照片记录。2022年8月发生巡演费用191066.40元的真实性、准确性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不充分。其中住宿费发票1020元由浙江凯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巡演编剧、制作费88987.50元发票由北京**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开具,机票显示为杭州—哈尔滨,餐费发票遂昌**火锅店开具,巡演舞台设备租赁费32400元、巡演编剧创作服务费60000元,由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情节严重。同时,成蹊所存在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成蹊所资质承办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你作为成蹊所首席合伙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浙江**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087、086号)、《**运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杭成蹊会审字〔2022〕第100号、浙岳华审字﹝2022﹞第A0414号)、《遂昌**书院专项审核报告》(杭成蹊专审字〔2022〕第109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4)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3年6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