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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23-04176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23-08-11
文号: 浙财资环〔2023〕37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1 15: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物资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对《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8月7日


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我省粮食安全保障需要,用于支持我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提升粮食应急保供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的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 “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究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粮食物资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

省粮食物资局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粮食物资部门根据省级确定的工作任务、支持重点、绩效目标,明确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并按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巩固与提升,支持范围包括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建设。主要支持各地粮食仓储设施新(扩)建、改建和提升改造,重点支持“未来粮仓”发展建设。

(二)智慧粮库建设。主要支持各地数字化粮食监管系统建设。

(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各地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建设、应急网点和加工能力建设。

(四)粮食收储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各地产后服务能力建设、收购和储备能力设施建设、质量追溯、质检能力提升、超标粮食治理等工作。

(五)粮油产业发展建设。主要支持各地粮食产业加工能力建设、产销合作、“五优联动”实施、品种品质品牌建设推广、科技兴粮、粮食节约减损等。

(六)省委、省政府推进粮食安全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任务,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工作任务以及其他有利于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与经营性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补助资金通过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一)工作任务。根据经审核认定的各地年度工作任务量确定。

(二)财力状况。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即一类地区系数为1.2,二类地区系数为1。

(三)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的系数为1.2,80(含)—90分的系数为1.1,60(含)-80分的系数为1,60分以下的系数为0。

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粮食行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

第九条  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任务、方向,并组织申报。

市县粮食物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粮食发展实际报送次年粮食工作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条  省粮食物资局对市县上报的计划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后,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市县粮食物资部门、财政部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项目或专项任务。资金分解用于项目的,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粮食物资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粮食物资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

市县粮食物资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粮食物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7〕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负责解释。


浙财资环〔2023〕3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