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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党员教育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7 18: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行〔2024〕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党员教育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制定了《浙江省基层党员教育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层党员教育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红色根脉强基工程” 高水平打造新时代党建高地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党建重点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基层党员教育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基层党员教育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投入,统筹兼顾、适当平衡,有效支撑全省党员教育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三)坚持绩效优先,严格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

(四)坚持过紧日子,厉行节约,严控经费开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基层党建重点领域工作实际,实行滚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重点支持各地抓深抓实党员模块化教育培训机制,组织开展以办班为主要形式的基层党员常态化集中培训。

(二)党员专题培训。重点支持部分市承办全国、全省党员教育示范培训班、专题培训班。

(三)党员教育教学资源开发。重点支持各地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央和省委重大部署精神,聚焦党员教育基本任务,制作开发全省通用的各类党员教育电视片(课件)。

(四)全省党员教育特色创新工作。重点支持部分市探索开展重点群体党员跨市域培训,以及各地党员教育工作的创新实践。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全省党员教育重点工作,统筹考虑每年各地党员教育工作任务量、当地财政财力状况、绩效管理评价结果等,按照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因素、党员专题培训因素、教学资源开发因素、绩效因素、特色创新工作及其他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

(一)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因素。根据各地乡镇(街道)组织举办基层党员常态化集中培训班的办班数量、培训规模等情况确定,并向山区海岛县倾斜。

(二)党员专题培训因素。根据各地承接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安排的各类示范培训、专题培训班次的数量、规模、时长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教学资源开发因素。根据年度教学资源开发的普遍性要求,以及各地前一年度开发党员教育教学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等情况确定。

(四)绩效因素。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党员教育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

(五)特色创新工作及其他因素。特色创新工作因素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组织部年度党员教育重点工作,以及各地对全省有示范意义的党员教育创新工作、特色工作、亮点工作等确定。其他因素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党员教育工作实际,可以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委组织部根据预算编制规定要求和审核情况,及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相应的绩效目标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备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核验,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各地组织、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组织、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县组织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组织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市组织、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依法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