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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5 09:5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农〔2023〕7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2号),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相关指标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本次提前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民族自治县(乡镇)数量、民族村数量、农村少数民族人均可支配收入、集体经济薄弱民族村数;重点项目、省级民族乡村振兴试点、“同心共富联盟”任务、国家级民族手工融合创新试点;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

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实行动态监控,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衔接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防返贫监测系统。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序号

县(市、区)

补助金额

1

淳安县

23

14

开化县

95

2

永嘉县

23

15

龙游县

156

3

平阳县

144

16

莲都区

165

4

苍南县

171

17

龙泉市

84

5

文成县

211

18

青田县

44

6

泰顺县

168

19

云和县

152

7

婺城区

46

20

庆元县

79

8

兰溪市

94

21

缙云县

36

9

武义县

141

22

遂昌县

208

10

柯城区

34

23

松阳县

100

11

衢江区

59

24

景宁县

457

12

江山市

43


合计

2813

13

常山县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