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文〔2024〕3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223号),现将2025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5年度“2070799其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指标。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受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2025年中央补助地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表(预下达)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