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4〕7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规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3号)、《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等,现将202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暂按2023年省政府公布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和2023年林草湿资源图公益林初步成果数据以及现行补偿标准下达资金,待2024年中央补助资金和绩效目标(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明确后,将对2024年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资金予以清算。
二、请各地严格按照浙财资环〔2022〕74号文件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附件:2024年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