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24〕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落实财政部台式计算机等需求标准,推动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管理。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不含宁波)各级预算单位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110号令)、《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等文件,实施框架协议采购。采购活动按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以下简称《台式计算机需求标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以下简称《便携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
全省(不含宁波)各级预算单位单次采购台式计算机(A02010105)或者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8)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但是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浙财采监〔2022〕13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及相关产品,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征集,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采购模块查询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产品信息。
三、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预算单位根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入围产品价格是预算单位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预算单位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时,应当与供应商协商相关产品的成交价格。
预算单位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产品,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报价以下的,可以依据财政部110号令有关规定以及本项目框架协议有关约定,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预算单位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方式将合同授予非入围的供应商。预算单位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由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对于科研、教学、医疗等对功能、性能等指标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领域,入围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要的,可以依据《集中采购目录》有关电子卖场采购的规定,通过电子卖场采购,但是应当符合《台式计算机需求标准》《便携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的规定。
四、实施期限
自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备案方式分别为政府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外网备案。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备案方式分别为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外网备案,或者自行采购、其他采购方式、不备案。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提交。
(二)有关安全可靠测评要求。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应当采购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的产品。
(三)履约验收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框架协议、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对于供应商未按照约定提供产品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规范采购方式。各级预算单位单次采购台式计算机或者便携式计算机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以外的采购方式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采购的,应当合理确定最高限价,并严格执行《台式计算机需求标准》《便携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的规定。
(五)集成项目采购包划分。各级预算单位对于既包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也包含集成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台式计算机需求标准》《便携式计算机需求标准》以及一体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等5个文件的规定,合理划分采购包,尽可能将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采购的软硬件产品总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单独分包采购。软硬件产品,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并且单次采购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本通知及有关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的通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可以依据《集中采购目录》有关电子卖场采购的规定,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以上一体式计算机需求标准等5个文件分别是:《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
(六)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各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出台的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采购。标准以内的产品不符合预算单位实际需求的,可以根据内控制度或者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配置。
(七)及时反映问题。各级预算单位在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及时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八)征集人职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110号令第十六条等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征集人职责。联系人:高媛沁,联系电话:0571-88907717。
(九)监管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对本级预算单位在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确定、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