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财执法〔2024〕42号
案件名称: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在浙江理工大学临平校区(时尚学院)窗帘项目(QSZB-Z(H)-H22041(GK))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其中一份检验报告,落款时间、到样时间、签发时间中的年份为2021年,与该检验报告实际年份2019年不符,系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厅决定对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处罚款15,904.25元。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财政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