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24〕70号
当事人: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302
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执业质量等问题,一是允许非本所人员以事务所名义承办业务,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二是出具的东华会审〔2023〕5007号等审计报告存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
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决定给予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收的违法所得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