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对《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2〕1号)和《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9〕18号)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27条,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实施期限,各级财政职责分工,资金投入方式,资产管护等;第二部分为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是明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负面事项等;第三部分为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主要是明确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方式、拨付下达要求等;第四部分为预算公开、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主要是明确预算公开、执行和绩效管理、监督相关要求;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是明确办法实施起始日期和文件废止等。
新旧政策对比: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是对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使用管理要求进行了调整优化。
(一)调整资金支持范围。一是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方向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等,删减助推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内容。二是调整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小型公共活动和服务场所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优化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一般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测算办法适当调整,调整后与财政部保持一致。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出采用定额测算分配,实行定额补助。
(三)强化使用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设区市财政局应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管。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四、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五、其他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基层财政管理处李越,0571-87056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