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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18 18: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对《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22〕1号)和《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9〕18号)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实施期限,各级财政职责分工,资金投入方式,资产管护等。

二是明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负面事项等。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支持方向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等。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民主程序议定,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支出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出用于支持承担国家级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等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三是明确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方式、拨付下达要求等。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一般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测算办法与财政部保持一致。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示范试点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出采用定额测算分配,实行定额补助。

省财政厅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分解下达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县(市、区)财政局收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要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是明确预算公开、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使用监督等。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设区市财政局应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管。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五是明确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四、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五、其他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基层财政管理处李越,0571-8705657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