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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9 14: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4〕76号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4组351号10号A区10-9号

被投诉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相关供应商: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3号1幢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405018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以及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21日发布的本项目更正公告,商务技术分评审因素中“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安装服务实施”和“售后服务”的评分细则均仅对分值进行了量化,未对分值的量化标准进行细化。比如“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分标准为“结合本项目需求,针对本项目的理解,进行设计深化,提供最佳产品设计、安全使用优化方案、工艺优化、空间布局方案:提供学生宿舍布局方案,房间整体四个面的效果图展示,以及合理的整体设计方案。(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中都未公布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得5分,什么标准得4分,什么标准得3分.....,属于典型的评审因素未细化的情形。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投诉请求: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公布得分的判定标准。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辩称: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5评分因素及分值范围5.1商务技术分(70)已明确“商务技术分评分分值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在分值范围内独立评分”;项目设计方案评审细则明确:“结合本项目需求,针对本项目的理解,进行设计深化,提供最佳产品设计、安全使用优化方案、工艺优化、空间布局方案:提供学生宿舍布局方案,房间整体四个面的效果图展示,以及合理的整体设计方案。(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实施方案评审细则明确:“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提出合理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生产实施方案评审细则明确:“生产实施方案,要具备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品质管理管控评审细则明确:“品质管理管控过程,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由评审小组对响应方案评审后评分(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安装服务实施评审细则明确:“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安装方案的制定,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售后服务评审细则明确:“提供详细完整的“三包”措施及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包括服务措施、产品质量保证、回访、技术培训等)。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3分,评分范围3,2,1,0)”;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也已明确了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工作范围、安装要求、质量要求、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安装服务实施、售后服务各评分项均已明确评分标准,且细则描述已进行量化细化评分项;综上所述,1.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细化,上述主观分内容评标标准细化和量化程度及分值的设置已明确,可极大限度的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2.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我公司完全无法判断投标文件中对应的方案应当如何编制才能够在该评分项中得到满分,导致严重影响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直接导致我公司未在开标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因此未在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材料。关于投诉事项在2024年6月21日质疑答复中已及时答复投诉人,且发布更正公告并将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7月6日09:30。假设如投诉人所述无法判断打分标准,其在开标前有充分的时间提交投诉材料,而并非恰巧在开标时间前后提交投诉函,其投诉动机存疑。3.截止2024年7月6日09:30投诉人并未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在质疑与投诉阶段也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或者能够证明其为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有效证明材料。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补正)资料中并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表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认为,投诉人不是本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也不是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潜在供应商)。4.本项目在整个采购活动过程中,未收到其他投标人(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评标办法主观分未细化量化的质疑函;在该项目中标结果发布后,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我校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未收到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供应商)针对本项目主观分打分项评分结果提出的质疑,且评标委员会在上述主观分打分项的评分结果中也未出现畸高畸低的情形。故我方认为,投诉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被投诉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招标公告、更正公告(6月17日、6月21日)、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结果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一致。

相关供应商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4050187),2024年6月6日发布采购公告,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6月17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6月21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7月6日09:30开标,共有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参与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7月18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招标文件(更正前)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5.1 商务技术分(70)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细则

(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证书、合同等)

应清晰可辨,如无法辨识,将不予给分。)

分值

(分)

11

项目设计方案

结合本项目需求,针对本项目的理解,进行设计深化,提供最佳产品设计、安全使用优化方案、工艺优化、空间布局方案:提供学生宿舍布局方案,房间整体四个面的效果图展示,以及合理的整体设计方案。(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

4

12

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提出合理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

4

13

生产实施方案

生产实施方案,要具备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

4

14

品质管理管控

品质管理管控过程,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由评审小组对响应方案评审后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

4

15

安装服务实施

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安装方案的制定,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

4

16

售后服务

提供详细完整的“三包”措施及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包括服务措施、产品质量保证、回访、技术培训等)。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3分,评分范围3,2,1,0)

3

三、更正公告(6月21日)显示:“更正项:评标办法‘项目设计方案’更正前内容:结合本项目需求,针对本项目的理解,进行设计深化,提供最佳产品设计、安全使用优化方案、工艺优化、空间布局方案:提供学生宿舍布局方案,房间整体四个面的效果图展示,以及合理的整体设计方案。(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 更正后内容:结合本项目需求,针对本项目的理解,进行设计深化,提供最佳产品设计、安全使用优化方案、工艺优化、空间布局方案:提供学生宿舍布局方案,房间整体四个面的效果图展示,以及合理的整体设计方案。(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 更正项:评标办法‘品质管理管控’更正前内容:品质管理管控过程,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由评审小组对响应方案评审后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更正后内容:品质管理管控过程,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由评审小组对响应方案评审后评分(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 更正项:评标办法‘安装服务实施’更正前内容: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安装方案的制定,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 更正后内容: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安装方案的制定,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

四、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事实依据1:……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分第11至第16项评审因素的评分细则仅以“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作为判定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的情形。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五、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质疑答复内容:……2.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分第11至第16项评审项评分细则均已描述清楚,且已明确告知评分范围;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六、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载明了评标委员会对10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安装服务实施”“售后服务”的评分情况。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提供了《关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主观分评审的说明》及附件《关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该说明显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TZB-2024050187)于2024年7月6日完成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全体成员均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并独立完成了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包括: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评审条款“结合本项目需求,针对本项目的理解,进行设计深化,提供最佳产品设计、安全使用优化方案、工艺优化、空间布局方案:提供学生宿舍布局方案,房间整体四个面的效果图展示,以及合理的整体设计方案进行了评分(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评审条款“项目实施规划方案,提出合理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了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3.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评审条款“生产实施方案,要具备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了评分(满分4分,评分范围4,3,2,1,0)”4.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评审条款“品质管理管控过程,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进行了评分(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5.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评审条款“安装服务实施方案,安装方案的制定,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了评分(满分5分,评分范围5,4,3,2,1,0)”;6.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评审条款“提供详细完整的“三包”措施及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包括服务措施、产品质量保证、回访、技术培训等)。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了评分(满分3分,评分范围3,2,1,0)”7.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评审条款“提供详细完整的“三包”措施及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包括服务措施、产品质量保证、回访、技术培训等)。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进行了评分(满分3分,评分范围3,2,1,0)”8.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对评审条款样品评分项“样品整体外观及安全性:样品整体牢固、扎实,各种配件结合处应无松动;颜色、材料符合采购需求;表面平整、有光泽、抗污抗划痕。1.焊接件:焊接处应无脱焊、虚焊、焊穿、错位,应无夹渣、气孔、焊瘤、焊丝头、咬边、飞溅,焊疤表面波纹应均匀、高低之差不应大于1mm;(1分)2.皱纹或波纹:圆管和扁线管弯曲处的皱纹高低之差不应大于0.4mm,弯曲处弧形应圆滑一致;(1分)3.冲压件及管材:应无裂缝、叠缝,外露管口端面应封闭;(1分)4.安全性;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应无毛刺、刃口、棱角;(1分)5.木制件: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封边处应无脱胶、鼓泡、透胶、露底;外表应倒棱、圆角线应一致;(1分)6. 位差度、分缝、底脚平稳性、抽屉摆动度等比较;(1分)7.各种配件结合处应无松动,安装、扎实安全程度等;(1分)”“1.金属件涂饰:应无漏喷、锈蚀,涂层应光滑均匀,色泽一致,应无流挂、疙瘩、皱皮、飞漆等;(2分)2.木制件涂饰:整件产品色泽应相似,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正视面(包括面板)应平整光滑、清晰,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表面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2分)3.表面装饰层涂饰:贴面部件表面应无明显透胶、脱胶、凹陷、压痕、鼓泡、胶迹等;(2分)4.环保标准(无异味)(1分)”进行了评分。另,该项目中标结果发布后,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我方及采购人均未收到相关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主观分打分项评分结果提出的质疑,且评标委员会在上述主观分打分项的评分结果中也未出现畸高畸低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评审条款“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安装服务实施”“售后服务”,投诉人主张“评分细则均仅对分值进行了量化,未对分值的量化标准进行细化”。被投诉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评审条款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细则描述已进行量化细化评分项”。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关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主观分评审的说明》及附件《关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前述评审条款进行评分。经审查,评审条款“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生产实施方案”“品质管理管控”“安装服务实施”“售后服务”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分值分别为0-5、0-4或者0-3,并且分成6档、5档或者4档,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专家评审打分以及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楼家具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4050187)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