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文〔2024〕3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体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体育局修订了《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体育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建设现代化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我省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在新的办法出台前,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体育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和指导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省体育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配建议,并负责提供相关测算因素数据;按要求分解设置市县绩效目标并提交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事中事后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地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群众体育发展因素、竞技体育发展因素、体育产业发展因素、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及开放因素、地方财力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
(一)群众体育发展因素。根据常住人口数量(权重不低于40%),基层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数量,省级以上群众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活动数量,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供给量等群众体育工作任务和完成情况确定。
(二)竞技体育发展因素。根据重大体育赛事、青少年体育竞赛等级和规模,体校规模(项目、人数),后备人才基地数量,输送省队人数以及大赛成绩,省队联办训练参赛情况,业余训练重点工作任务量,竞技体育贡献度等确定。
(三)体育产业发展因素。根据体育产业规模,体育产业基地培育数量,重大体育产业活动参与量,体育产业重点工作任务量,自主品牌体育赛事等级和规模,地方培育体育消费成效等确定。
(四)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及开放因素。根据新建公共体育场(馆)规模,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服务情况、接待健身人次、体育健身活动举办情况、体育培训开展情况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确定。
(五)地方财力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山区县和海岛县倾斜,按市、县(市)转移支付分类分档补助系数确定。
(六)绩效及其他因素。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体育改革创新成果,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对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县(市、区),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额度。
各因素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计算、分配。
第七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全省体育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县体育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采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体育局。
第九条 省体育局按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每年11月底前,省级财政应按不低于当年规模70%的比例,将下年度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市、县(市),剩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间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全面发展。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包含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
(二)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低免开放(包含符合条件的公共亚运场馆,社会力量举办向社会低免开放的体育场馆等);
(三)资助举办群众体育赛事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科学健身指导,促进体卫、体教融合;
(四)支持竞技体育“省队联办”模式,发展竞技体育业余训练;
(五)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六)资助承办区域性、国家级、国际级重大体育赛事;
(七)资助举办省级青少年体育竞赛;
(八)足球训练备战;
(九)培育、扶持自主品牌体育赛事;
(十)优化体育产业结构,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
(十一)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平台建设;
(十二)体育文化和数字体育建设;
(十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体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体育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省体育局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机制,组织指导市县体育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各级体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体育、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体育局、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体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体育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省财政予以收回当年度资金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体育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