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4〕94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规模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通知》(浙财预〔2023〕33号)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74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26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金按2023年省政府公布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规模,以及浙财预〔2023〕33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下达。待2024年中央补助资金明确后,如涉及省级补偿资金调整的,将对2024年补偿资金予以清算;如不涉及调整,不再另行清算。
二、请各地严格按照浙财资环〔2022〕74号文件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附件:2024年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第二批)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