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5-0006
浙财综〔2025〕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占用我省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我省湿地恢复费以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部门审查意见中的面积为准。具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按照基准标准每平方米2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的,按照基准标准的1.5倍执行。
(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照基准标准的3倍执行。
三、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占用我省重要湿地的,应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国家重要湿地按国家要求办理)。省以下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含各类功能区)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家)出具的意见书和缴款通知书等相关事项告知占用单位。
占用单位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款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四、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