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5〕10号
达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7号),有效期为2025年3月26日至2030年3月25日。
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7号)(只发主送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