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5〕2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现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环资〔2024〕8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4〕83号)作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增加条款。第十二条增加“林业草原生产救灾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补助金额下达”。
(二)修订条款。将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
二、关于《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二)将第六条(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修订为“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森林保护修复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其中,森林保护修复补助由地方按规定统筹用于森林资源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优先确保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
(三)将第十三条中“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修订为“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森林保护修复补助中,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国有天然商品林补助按照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其他森林保护修复补助按照工作任务(90%)、国有林面积(5%)、绩效因素(5%)测算;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按照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