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通知通告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20 17: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执法〔2025〕23号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63号1栋303A-A175房

被投诉人:浙江海洋大学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长峙岛海大南路1号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7号1号楼裙楼101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庆林街2号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对浙江海洋大学东海書苑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XZB-2025002GC,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5月11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方式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错误,应更改采购方式后重新招标。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竞争性磋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家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如公寓床尺寸、材质、检测标准)、安装时间等均已在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详细列明,无技术复杂性或特殊性,该需求无需采用竞争性磋商。本项目选用此方式缺乏法律依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应更改采购方式后重新招标。答复函中称“公寓床等属于定制产品”,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技术复杂性或无法事先确定详细规格。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竞争性磋商仅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而本项目需求完全明确,招标文件第四章已详细列明“公寓床”“4人间衣柜”“椅子”等产品的规格、材质、检测标准及安装时间,属于标准化定制产品,不存在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情形。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被投诉人以“采购方式经主管部门审批”为由否定质疑,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要求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审批程序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事项2:本项目未明确核心产品。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界定直接影响供应商的响应重点及评审标准的公平性。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列出的“公寓床”“4人间衣柜”“椅子”等产品,虽详细描述了技术参数,但未明确标注哪些是核心产品。未对核心产品与非核心产品进行区分,将导致评审缺乏重点,影响公平性。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援引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称竞争性磋商无需设定核心产品。但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适用于“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而竞争性磋商作为非招标方式,其评审标准仍需遵循公平原则。未明确核心产品将导致评审重点模糊,影响供应商响应及评标公正性。被投诉人以“注重整体配套”为由拒绝设定核心产品,但法律未规定“整体配套”可豁免核心产品要求。相反,多产品采购中核心产品的界定是保障公平竞争的必要措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投诉请求:1、本次中标结果无效。2、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更改采购方式、明确核心产品后重新招标。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海洋大学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1内容一致。首先,《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明确规定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本项目预算为1656000元,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其次,《采购文件》: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东海书苑寝室家具整体效果图:1.采购家具尺寸测量可能存在小偏差,成交供应商以现场测量为准。四、商务要求:1.施工与安装,1.2要求对每间寝室精准测量,合理利用空间。本项目采购的公寓床、4人间衣柜、椅子均为定制产品,只有通过现场测量,才能获取准确数据。这种无法在采购前确定精确尺寸规格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规定的情形。另外,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允许供应商二次报价,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报价,即便首次报价不够理想,也能通过后续调整争取成交机会,对采购人来说可以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对供应商来说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展现其竞争力,不存在投诉人所述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况。综上所述,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合理且必要的。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满足项目对定制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殊需求,还能通过充分竞争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从公开招标与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对比来看,本项目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并不影响供应商投标,也不损坏供应商合法权益。故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合理、合法、合规。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与质疑阶段质疑事项2内容一致。首先,财政部第87号令明确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适用法律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而这两部法律法规并无对核心产品的规定。由此可见,本项目未设定核心产品,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赋予采购人的自主决策权限,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竞争性磋商强调通过多轮磋商与综合评价,全面考量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服务等综合能力;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多轮沟通、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从整体上对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进行评估。因此,即便本项目未明确核心产品,也能基于采购需求的各项指标,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后续的安装、质保服务进行全面、细致的比较,确保评审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评审重点模糊、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问题。其次,本项目的公寓床、衣柜、椅子等产品属于定制产品,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 三、东海書苑寝室家具整体效果图:“2.家具颜色与总体设计接近、协调(参考家具整体效果图)。”这表明本项目采购的核心在于确保整个宿舍家具配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各产品需在设计风格、功能布局上达成高度协同。在此背景下,若设定单一核心产品,容易导致设计风格不统一。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三、结论与请求:1.本项目采购方式合法、合理,无需更改采购方式;无需设置核心产品。2.恳请财政部门驳回投诉,依法维持正常、合理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浙江海洋大学的投诉答复一致。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本项目评审报告、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材料。

相关供应商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列出了“公寓床”“四人间衣柜”“椅子”等家具,并详细描述了技术参数,有无核心产品不会影响我们投标,我们进行的投标也是合法合规。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XZB-2025002GC),2025年4月2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4月16日9:30开启响应文件,共有南京华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投诉人未提交响应文件,4月16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华育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5月16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关于质疑事项1:本项目性质特殊,“公寓床”、“4人间衣柜”、“椅子”均属于定制产品,且该采购方式是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故质疑不成立。关于质疑事项2: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适用法律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而这两部法律法规并无对核心产品的规定。故本项目可以不设定核心产品。另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留言(留言编号:6153-3069213)的答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无对核心产品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相关约定。”从项目实际需求来看,本项目所涉及的“公寓床”“4人间衣柜”“椅子”等宿舍家具产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宿舍家具配套体系。这些产品在设计上需相互协调、统一风格,功能上相互关联,共同为学生打造一个舒适、便捷的生活与学习空间。因此,采购重点在于完整性和一致性,而非突出某一单一产品为核心,故质疑不成立。

三、浙江政府采购计划表(浙财采备〔2025〕15137号)显示:采购内容“浙江海洋大学东海书苑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采购目录“A05019900其他家具”,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备案方式“外网备案”。

四、由于投诉人未提交本项目响应文件,本机关就投诉人是否属于本项目潜在供应商以及投诉事项是否损害其合法权益发函调查,投诉人提供了相关材料。

五、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企业关于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起出投诉,是否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机关调取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浙06行终156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虽已获取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但未实际参与案涉招标活动,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被上诉人绍兴市财政局的处理意见对上诉人**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公司针对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本项目实施计划中采购方式明确为“竞争性磋商”,已报我厅备案。投诉人主张“本项目采购方式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错误,应更改采购方式后重新招标”,指向事实为本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对供应商而言,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选择采购方式系采购人的采购管理事务,也是财政部门的监管活动。故,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属于可质疑投诉的采购文件范畴,投诉事项1(投诉人前述主张)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货物类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但并非强制性要求。故,对投诉人主张“本项目应明确核心产品”,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对浙江海洋大学东海書苑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编号:ZXZB-2025002GC)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