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5〕3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研究并结合各地困难群众救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现将2025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四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根据资金用途列报2025年“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级下相关项级支出预算科目。
二、此项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对照《浙江省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均为各地共性指标),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四、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进行拨付和发放,按规定范围使用,加快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2025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四批)分配表
2.浙江省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