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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1 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浙财采监〔2025〕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均应依法处理处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坚持协同共治。着力完善部门协同、全省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动各方力量有效集成、同频共振,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需求,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堵塞监管漏洞,完善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任务分工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线索无法查证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以及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反复恶意投诉举报,阻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或者通过提起和撤回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财政部门可组织同级预算单位(采购人)对以前年度项目进行“回头看”,摸排相关问题。采购当事人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积极整改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处罚。《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电子版)另行下发。

四、工作步骤

2025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要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筛选名单。畅通企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省财政厅设立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举报受理邮箱(zjcztcjcjb@163.com),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省财政厅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和财政部要求,确定代理机构检查名单以及实施检查的财政部门(详见附件1)。各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第九条规定,确定“重点检查”类别代理机构名单;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新登记代理机构数量及开展业务情况,增加“新登记”类别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全省集中采购机构全部列入今年代理机构检查名单(详见附件2),财政部门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检查,省财政厅对全省集中采购机构检查情况进行指导。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4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和日常管理、政府采购云平台大数据分析情况,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优先抽取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如存在2024年项目较少等特殊情况的,可从以前年度的招标项目中抽取,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该阶段,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同步检查集采机构工作质量。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处理处罚信息,并报送省财政厅。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1月20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各市财政部门于2025年12月15日前汇总形成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送省财政厅。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报告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此阶段工作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细化工作安排,切实抓好落实。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深入推进各项工作,按阶段安排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查找问题不足,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按既定步骤和要求推进落实到位。

(二)深化部门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联动,畅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证通道,提高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线上线下核验的便捷性;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创新监管手段。财政部门要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监管,深度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数字化手段,聚焦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和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精准筛查围标串标等疑点线索,以科技信息手段破解政府采购监管难题。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0571-87057612;省公安厅经侦总队,0571-87286335;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0571-89761534。

附件:1.2025年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2.2025年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检查名单

 

附件2-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食品监管)(2025年度).pdf

附件3-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药品监管)(2025年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