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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09 11: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4年2月,浙江省财政厅被财政部、司法部确定为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为建立“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审查、统一判定、统一尺度”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规程》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实际,将“五统一”改革探索过程中好的做法制度化、标准化,推动全省建立政府采购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工作机制。《规程》共七章三十四条,除总则、附则外,按照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决定等章节。主要特点:明确两个分工(受理和审理相分离),细化五个环节(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和决定),健全全流程调解机制,建立数字化裁决平台,具体包括:

(一)总则。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的行为,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联动工作机制,并落实主动回避原则、全过程记录原则、全过程电子化原则等。明确参与裁决联动机制的工作人员设置案件受理岗和案件审理岗以及主要工作职责。

(二)受理。鼓励供应商通过行政裁决平台提起投诉。对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受理岗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受理条件,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受理文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按规定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三)调查。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岗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质证、专家论证等方式调查。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调解。明确行政裁决实行全过程调解原则,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前,可组织调解工作。调解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的,需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由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投诉案件终止处理。

(五)审理。行政裁决审理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可采用合议制审理的六种情形。适用简易制的案件,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对调查结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形成初步意见,并及时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审理岗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建议稿)》,并提请合议庭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审理岗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起草《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不清的,审理岗应当继续调查。明确合议庭组成和评议会议程序。

(六)决定。经受理、调查、审理且未达成调解的案件,进入决定程序。明确行政裁决实行类案检索原则,审理岗在各案件处理中应主动检索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集中裁决联动范围内的同类案件。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检索到的案例相类似的,在裁决前应充分考虑同类案件的裁决要点,拟作出与同类案件不一致的裁决结论的,应在提交裁决决定审批以及法制审核时注明详细理由。审理岗起草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经核准后按规定送达和结果公告,相关案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疑,并且可能改变裁决结论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书》,退回继续调查、审理。

(七)附则。明确行政裁决的救济渠道和本《规程》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为浙江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采云有限公司等。

四、关键词解释

1.投诉:是指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起的投诉,依法进行居中裁处。

2.集中裁决: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受理、流程、审查、判定、尺度“五统一”裁决机制,集中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案件,防范化解“同案不同判”风险,旨在提升政府采购裁决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五、其他

本《规程》于2025年7月印发,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管处,0571-87057612。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