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社〔2025〕82号
各市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省政府医改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保障基金可持续运行,2025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省定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
二、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省定标准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分担。2025年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76元、518.4元、460.8元、345.6元、230.4元和115.2元。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收入列“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预算科目。
五、省级财政对省属高校(包括部省共建高校和省市共建高校由省级负担部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为:在省定标准以内的,按当地财政补助标准进行补助;超出省定标准的,按省定标准补助。对其他高校(包括省市共建高校由地方负担部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省级财政对当地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执行,如当地财政对大学生参保补助标准低于省级按二类六档给予的补助标准的,按当地实际标准进行补助。
六、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2025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切实抓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全省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加盖两部门公章后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备案(PDF版通过浙政钉一并发送),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
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安排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时落实到位。请相关地区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及时调整和录入有关指标及资金常态化监控标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区域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