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促进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包括以下十二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二)财务管理体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建立权责清晰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模式。法定代表人承担会计资料真实性责任,必须设置独立财务机构(或委托代理记账),严格执行财务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学校需完善内控机制,推进财务公开,主动接受政府及师生监督。
(三)举办者出资。举办者须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须于学校法人登记后1年内完成过户。严禁抽逃出资、挪用经费或收取入学关联费用,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报告。财政补助、捐赠及办学收入不属于举办者出资。
(四)预算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建立“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制度,由校长组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预算调整须履行原审批程序,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教育部门备案。预算执行需定期分析,强化刚性约束。
(五)资产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财产(含举办者出资、财政补助、捐赠及办学积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仅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及特定专用账户(如食堂、基建)。定期清查资产,确保账实相符。义务教育学校严禁对外投资;其他学校对外投资须经决策机构批准,禁止使用财政资金或从事高风险投资。
(六)负债管理。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控负债规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借款仅限自身建设发展,严禁转借举办者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应付款项须及时清理归还,不得长期挂账。举办者通过借款出资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仍为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
(七)收入管理。各项收入(含学费、财政补助、捐赠等)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收费须符合省级标准并开具合法票据,财政补助资金按限定性收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八)支出管理。支出优先保障教学科研,严格分类核算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建立大额资金集体决策制度,严禁虚假票据报销。支出执行分级审批,确保资金安全。
(九)结余管理。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举办者不得分配。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10%计提发展基金;无自有校舍学校须按学费收入5%计提风险基金(累计达20%可停提),用于办学风险应对。
(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年度终了须向教育部门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全面披露预算执行、资产负债及资金流向。法定代表人对报告真实性负责,财政补助结余须单独列示。报告需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主管签章确认。
(十一)财务监督。完善内部审计机制,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强制披露九类经济事项(如出资过户、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对非法集资、抽逃出资、侵害师生权益等六类违规行为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其他要求。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生效,同步废止浙财科教〔2018〕7号文件。各市县和民办学校可结合当地和学校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各市县可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建立财务规范与政策奖补挂钩机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四、关键词解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以培养社会建设事业各类人才为宗旨的公益性教育性机构。
开办费是指民办学校在批准招生之前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等。
五、其他
《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同时废止。各地市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 科教处,87058451。
解读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 财务处,88008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