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7 15: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包括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分配和下达、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附则等5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则。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设立,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补助经费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校舍安全保障及营养改善计划。公用经费按小学800元/生·年、初中1000元/生·年基准拨付,寄宿制学校额外补助300元/生·年,小规模学校按100人保底核定,特教学校按普通学校10倍以上拨付;免费教科书覆盖国家及省级课程资源;生活补助按寄宿与非寄宿生分档发放(625元至1500元/生·年);校舍安全资金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公办学校;营养改善计划按1000元/生·年标准提供每周5餐,严禁现金发放或挪用。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补助经费主要按因素法分配,依据在校生数、省定标准及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核定额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后30日内下达;省级资金每年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90%比例提前下达,剩余资金于次年预算批复后30日内下达。市县部门须按规定及时分配拨付至用款单位。

(四)(四)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资金,省教育厅负责基础数据准确性,省财政厅核定预算与绩效目标。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及省级教材由省统一政府采购,其余由市县采购。各级教育部门需确保基础信息真实,财政部门落实支出责任;学校需完善内控制度并公开财务信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监控与结果运用。对违规操作及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追责。

(五)附则。本办法施行同时废止浙财教字〔2007〕84号文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及财力状况确定补助经费的支持范围和具体项目,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分配办法、补助标准、因素选择及权重等。现阶段,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

四、关键词解释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

公用经费补助,是指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财政补助。

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山区海岛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央安排的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

五、其他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修订我省文件,后续将根据部委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俞薇,87058451

解读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郑瑶瑶,88008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