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财政政策 >> 政策解读

《浙江省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9-08 10: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1.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5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11号),要求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为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该办法。

制定办法时,主要考虑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力争建立符合金融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管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2.规范对象

  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相对控股或协议控制)金融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推荐、委派或任命的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省级集团控股公司类、联社类、担保类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参照执行。

  3.薪酬结构和水平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是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在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和贡献程度等因素,按主要责任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考核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

  (2)绩效年薪是与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内部负责人业绩考核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内部业绩考核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金融企业年度绩效评价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由企业在制定规范制度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金融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

   (3)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是与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挂钩的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任期激励收入以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基数,综合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

  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价不称职的,或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企业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或因直接责任造成经营资产损失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金融企业负责人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领取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4.薪酬支付管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绩效年薪根据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实行按月预发,年度绩效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原则上在任期考核结束后的3年内按照4:3:3的比例逐年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公司治理程序出现重大问题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负责人所承担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金融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应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停止在原金融企业领取除按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的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金融企业。金融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离开原岗位的,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金融企业的,应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金融企业负责人未经同意擅自离职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减发或者扣发绩效年薪。

  5.规范执行

  如下内容已在《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11号)明确,本办法不再赘述。

  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金融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报酬。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金融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为负责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金融企业负责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在金融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6.监督管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薪、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金融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负责人的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向社会披露。

  7.职业经理人待遇

  金融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