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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7 17: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17-0039

浙财社〔2017〕60号

 

浙江省红十字会:

    为了规范人道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我省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增加省红十字会指导和服务全省的工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下称“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红十 字会依法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省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批复后实施。

第三条 设立人道救助资金旨在加强和发展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救灾物资储备、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道事业拓展,增强省红十字会指导服务全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人道救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节俭必需、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根据人道救助事业的实际需要,建立项目库。每年根据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细化到项目,编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第六条  人道救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备灾救灾,省本级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救灾物资采购和物资存储设备费用支出;省红十字会区域性备灾救灾物资库采购物资及仓储设备购置补助等。

(二)应急救援,组织专业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的相关费用补助以及对省级红十字救援队购置救援装备的补助。

(三)应急救护,省本级救护培训综合教学实习基地维护和提升改造费用支出;全省应急救护体系建设及应急救护培训支出;举办全省师资教学技能、救护员技能大赛费用支出;应急救护设施设备购置的费用支出。

(四)“两捐”工作,人体器官捐献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费用支出、捐献者及其家属的人道慰问和救助费用支出、人体器官捐献者丧葬补助费用支出;人体器官捐献缅怀纪念场所建设费用补助等。

(五)志愿服务,培育、孵化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费用补助;支持红十字大学生社会实践项目费用补助;支持生命教育体验中心建设费用补助等。

(六)博爱家园建设,推进实施博爱家园人道公益项目,支持红十字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等事务,打造博爱社区、传播人道理念的工作经费及设施建设补助等。

(七)经省财政审核同意列入预算的与红十字会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领域费用。

第七条  省红十字会本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域性备灾救灾物资库物资采购及仓储设备、应急救援队救援装备购置及执行救援任务、人体器官捐献缅怀纪念场所的建设、志愿服务、生命教育体验中心、博爱家园等补助经费,根据审核同意的部门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在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过评审或执委会集体研究,最终确定实施单位和补助金额,由省红十字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厅业务处确认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实施单位。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工作计划,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绩效考评工作,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人道救助资金严格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和审定的范围安排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人道领域工作无关的项目支出,严格执行相关支出标准。

第十条  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