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捐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支持省红十字开展工作,省级财政从2011年起设立人道救助专项资金,六年共安排资金2853万元。随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推进,从2017年起调整了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方式,资金全额列入省红十字会本级部门预算。为此,省财政厅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人道救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省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省红十字会应当根据人道救助事业的实际需要,建立项目库,细化到项目,编入部门预算。每年根据财政资金的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实施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二)人道救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节俭必需、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三)人道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救灾物资储备、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道事业拓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七个方面:备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体器官捐献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志愿服务、博爱家园建设以及与红十字会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领域项目。
(四)省红十字会本级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委托实施或者资助的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在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过评审或执委会集体研究,最终确定实施单位和补助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实施单位。
(五)省红十字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科学合理工作计划,专款专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六)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