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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8 11: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ZJSP12-2018-0004


浙财预执〔201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际执行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省级预算单位(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二、进一步明确竞争性存放适用资金范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及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一)调整银行准入条件。《暂行办法》第十条参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条件第三款调整为: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银行名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向人民银行等部门获取后提供。

(二)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省纳税情况,对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省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三)按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

(四)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公款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格式进行公告(详见附件1、2、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四、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

(一)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省财政厅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禁止在中标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省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五、规范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处理

(一)规范续存决策方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标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省级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三)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本通知各项规定,确保加强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部门上年度《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对本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各设区市每年1月底前汇总本地区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市县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本通知自2018年2月22日起执行,《暂行办法》中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招标公告(模版)

      2.中标公告(模版)

      3.更正公告(模版)

      4.廉政承诺书(格式)

      5.省直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6.市县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预执〔2018〕5号附件.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